罪犯程某某假释案例
- 案例时间:2017-12-21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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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例编号:JYJS1513835350
- 案例类型:假释案例
【案件基本情况】
罪犯程某某,男,1959年12月24日出生,原户籍所在地山西省平定县,因交通肇事罪被山西省平定县人民法院于2010年12月17日以(2010)平刑初字第31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刑期自2010年6月18日起至2014年6月17日止。判决生效后分配到平遥监狱服刑。
【案件办理过程】
罪犯程某某在生产中,从事服装检验工种,能够完成各项生产任务,认真参加三课学习,完成学习任务,严格遵守监规纪律,严格按照《服刑人员行为规范》要求自己,2012年12月获监狱表扬一次,2013年第二批减刑时执行刑期已超过原判刑期二分之一,符合假释条件。该犯年纪较大,属于过失犯罪,主观恶性不大,且涉案车辆在保险期内,由保险公司赔偿了被害人的经济损失10000元,属于可以从宽假释的范围。
2013年6月18日,监狱指派由刑罚执行科、监察室、驻监检察室有关人员核实了该犯释放后居住地即为山西省平定县石门口乡前徐峪沟村,并委托平定县司法局进行了社区影响调查评估,评估意见为:此人平时表现良好,无不良嗜好,无违法犯罪史,家人也愿意承担监管责任,建议对罪犯程某某假释。监狱对罪犯程某某进行了卡特尔16种个性测验以及COPA-PI测评的心理测试,并结合社区调查评估结果,进行了再犯罪危险评估,评估得分为23.4分为低风险。
经该犯所在监区全体民警合议并公示,刑罚执行科审查出具报告,报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集体评议形成评审报告,并在全监范围内将基本情况及拟提请假释意见予以公示,公示期满后报监狱长办公会审议决定,监狱同意对罪犯程某某提请假释,并将相关材料报送山西省晋中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
【案件办理结果】
山西省晋中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8月13日作出(2013)法刑执字第1263号刑事裁定,对罪犯程某某准予假释,假释考验期自2013年8月15日起至2014年6月17日止。
刑罚不仅仅是惩罚罪犯的手段,更是成为教育、改造罪犯的手段。正确的适用假释,将符合条件的罪犯假释,这不仅有利于假释罪犯的改造,也有利于对其他罪犯产生积极的正面引导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