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犯雷某某假释案
- 案例时间:2017-12-21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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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例编号:JYJS1513828845
- 案例类型:假释案例
【案件基本情况】
罪犯雷某某,男,1991年07月10日出生,原户籍所在地青海省互助土族自治县,因犯故意伤害罪经青海省西宁市城中区人民法院于 2012年10月31日以 (2012)中少刑初字第34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刑期自 2012年03月27日至2019年03月26日止,在服刑期间,青海省西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分别于2014年12月02日和2016年03月18日分别对该犯作出二次减刑裁定,共减刑一年二个月。
【案件办理过程】
该犯因身体得肾病综合症原认定为三级病残犯。2014年9月2日,监狱老病残罪犯认定领导小组,根据青海省西川监狱《关于罪犯老病残状况认定听证制实施暂行办法(试行)》进行复议,认定二级病犯。劳动改造中,该犯作为一名二级病残犯,改造态度端正,服从民警安排,积极参加力所能及的劳动,综合表现良好, 该犯于2016年04月18日起至2017年01月04日期间,通过自身的努力改造,获得监狱表扬两次,确有悔改表现。为此,在2017年1月11日监区召开第一次提请减刑、假释合议会议时,结合该犯的实际改造情况及身体病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二)款、第八十三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二)款的规定,建议对罪犯雷某某提请假释。假释条件、考核期内的考核奖惩情况进行公示,公示期为五个工作日(自1月11日期至1月16日止)。经公示,监区民警和全体罪犯无任何异议后,监区提请假释材料上报监狱。监狱刑罚执行教育科进行审核无异议后,于2017年2月23日报请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审议,同意对罪犯雷某某报请假释,并将审议结果抄送检察院审查。2017年3月13日,西宁市南滩地区检察院复函,同意提请罪犯雷某某假释。2017年3月19日经西川监狱监狱长办公会研究,同意提请罪犯雷某某假释,并报西宁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
【案件办理结果】
2017年4月10日青海省西宁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同意罪犯雷某某假释。假释考验期自2017年4月10日起至2018年1月26日止。青海省西川监狱已于2017年4月10日将罪犯雷某某假释相关证明材料移交至青海省互助县司法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