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犯苏某某假释案
- 案例时间:2017-12-21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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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例编号:HNJYJS1513822052
- 案例类型:假释案例
【案件基本情况】
罪犯苏某某,男,1962年9月22日出生,中专文化,广东省廉江市人,捕前系个体户,原户籍所在地广东省廉江市。因犯非法收购、运输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于2014年5月6日被海南省东方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刑期执行自2013年12月8日起至2017年6月7日止),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罪犯苏某某不服,提出上诉。海南省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7月16日作出(2014)海南二中刑终字第138号刑事裁定书,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罪犯苏某某于2014年9月25日被送入海南省新成监狱三监区入监教育集训,2014年12月1日被分流入海南省新成监狱四监区服刑。2016年6月29日罪犯苏某某假释出狱,2017年6月29日刑满释放。
【案件办理过程】
2016年3月15日,依照《监狱提请减刑假释工作程序规定》,海南省新成监狱四监区召开监区全体人民警察会议,集体研究罪犯苏某某假释案件。会议认为,罪犯苏某某服刑以来能够认罪服法,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积极履行财产性判项,确有悔改表现,罪犯苏某某所犯之罪情节较轻,原判刑期短,社会影响性较小,社会危险性较低,建议依法对罪犯苏某某提请假释。
监区长办公会决定,建议依法对罪犯苏某某提请假释。并将结果在监区内公示,公示期满后,将提请假释建议及相关材料报送监狱刑罚执行科审查。
监狱刑罚执行科根据监区的提请意见,委托廉江市司法局对其进行调查评估。廉江市司法局出具评估意见内容为:罪犯苏某某一家四口人,建有一幢占地面积约七十平方米的三层楼房,其妻在外务工,长子就读北京理工大学珠海分校四年级,次子就读廉江实验中学,家庭经济收入主要依靠其妻在外打工所得。罪犯苏某某在案前社会表现良好,其家人及社区干部愿意承担对其进行监督管理及帮教的义务,具备接收社区矫正的社会监管条件,在社区服刑不致再危害社会,同意接收其进行社区矫正。监狱刑罚执行科综合社区矫正机构的评估意见、罪犯的现实改造表现、家庭情况,认为罪犯苏某某具备假释资格,罪犯的长子已通过国家司法考试,正在报考法院,也殷切希望其父亲能尽早出狱陪同考试,给予鼓励。社区矫正机构愿意接收罪犯苏某某进行社区矫正。监区认定罪犯苏某某确有悔改表现的具体事实的书面证明材料来源合法,材料齐全、完备、规范,罪犯苏某某符合法定假释条件,监区提请罪犯苏某某假释的建议适当,刑罚执行科同意监区提请建议,将相关材料提交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
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根据刑罚执行科的审查意见,召开会议进行审议,根据罪犯苏某某的表现和家庭实际情况以及社区矫正机构的调查评估意见,作出同意提请罪犯苏某某假释的评审意见,并按照规定在监狱内公示,公示期为五个工作日。公示期间,没有监狱人民警察或者罪犯对公示内容提出异议。公示期满后,监狱将提请罪犯苏某某假释建议及相关材料送检察机关征求意见。海南省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作出“罪犯苏某某在刑罚执行期间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主动缴纳罚金5000元,确有悔改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且执行原判刑期二分之一以上,符合假释条件,建议海南省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裁定该犯假释”的检察意见。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将同意提请假释建议的评审意见连同检察意见,一并报送监狱长办公会议审定。
监狱长办公会对罪犯苏某某的假释建议及相关材料进行审议,认为罪犯苏某某符合法定假释条件,提请假释程序合法,相关材料齐全完备真实有效,作出提请罪犯苏某某假释的决定。监狱刑罚执行科根据监狱长办公会的决定,制作《提请假释建议书》,连同相关材料一并移送海南省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并将提请假释建议书副本抄送海南省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
【案件办理结果】
2016年6月24日,海南省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罪犯苏某某假释一案,认为罪犯苏某某因犯非法收购、运输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已实际执行原判刑期二分之一以上。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积极改造,确有悔改表现。根据罪犯的犯罪情节、原判刑罚情况,在刑罚执行中的一贯表现,假释后生活来源以及监管条件等因素综合考虑,罪犯苏某某没有再犯罪的危险,且假释后生活确有着落,可以假释,依法于2016年6月27日裁定对罪犯苏某某予以假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