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罪犯孙某某假释案

  • 案例时间:2017-12-21 00:00:00
  •  浏览量:0
  • 案例编号:JYJS1513820156
  • 案例类型:假释案例
【案件基本情况】

罪犯孙某某,男,1987年6月4日生,高中文化,原户籍所在地宁夏灵武市东塔镇,因犯职务侵占罪经宁夏回族自治区灵武市人民法院于2011年11月17日以(2011灵刑初字第139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原审被告不服,提出上诉,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2月8日以(2012)银刑终字第38号刑事裁定书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10年8月20日至2017年8月19日止。2014年7月9日被宁夏回族自治区吴忠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4)吴刑执字第420号刑事裁定书裁定减刑八个月二十天,刑期自2010年8月20日至2016年11月29日止。于2012年2月20日送监狱服刑改造。

该犯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各项监规纪律,服从管理,接受教育。2014年第三季度物质奖励;2014年度罪犯改造积极分子。累计得减刑分59.8分。

【案件办理过程】

2015年9月20日,监狱刑罚执行科接到六监区罪犯孙某某假释书面申请,经科务会议初审,认为罪犯孙某某实际执行原判刑期二分之一以上,刑罚执行期间近三年内没有受到严管、记过、禁闭等处罚,假释前连续十二个月月考核分在基础分以上,没有因违规违纪考核计0分,并获得二次行政奖励,结合原审裁定的事实,孙某某为初犯,并积极缴纳罚金,初步评定适用假释条款。2015年9月20日监狱心理矫治中心作出危险性评估意见:该犯出监后基本无危险。2015年9月28日,监狱刑罚执行科向宁夏灵武市司法局发委托评估函。10月16日,灵武市司法局社区矫正办公室回函,经司法局工作人员对孙某某的家人、邻居、派出所、司法所了解,罪犯孙某某与家庭成员相处融洽,心理健康。评估意见为: 建议孙某某在城区辖区实施社区矫正。经六监区警察集体评议、监区长办公会研究,建议对该犯呈报假释。10月26日吴忠监狱刑罚执行科召开会议,建议对该犯呈报假释。10月27日吴忠监狱提请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召开会议,建议对该犯呈报假释。10月27日至11月2日公示后,监狱刑罚执行科、监狱纪检监察室和驻狱检察室均未收到相关反映。11月4日,吴忠监狱召开监狱长办公会,同意对该犯的假释提请。

【案件办理结果】

宁夏回族自治区吴忠市人民检察院认为,执行机关提请程序符合法律规定,该犯符合假释条件,同意执行机关对该犯提请假释的意见。2015年12月15日,宁夏回族自治区吴忠市中级人民法院下达假释裁定,认为罪犯孙某某在服刑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没有再犯罪危险,吴忠监狱对其提请假释,符合法定程序和条件。检察机关同意执行机关提请假释的意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罚》第八十一条、第八十二条、第八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对罪犯孙某某予以假释。12月15日由吴忠监狱将罪犯孙某某送至灵武市司法局进行交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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