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罪犯俞某某假释案

  • 案例时间:2017-12-21 00:00:00
  •  浏览量:0
  • 案例编号:JYJS1513819234
  • 案例类型:假释案例
【案件基本情况】

罪犯俞某某,男,1994年7月11日出生,初中文化,捕前系农民,原户籍所在地广东省高州市。因抢劫罪,于2012年5月21日被广东省高州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5年,罚金5000元,刑期从2011年11月6日至2016年11月5日。宣判后,同案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2012年9月5日广东省茂名市中级人民法院经过二审审理,对其维持原判。判决生效后,于2012年10月12日交付广东省高明监狱执行。

【案件办理过程】

2014年7月,俞某某向其所在的四监区二分监区咨询假释工作相关规定,并询问其是否符合假释规定。广东省高明监狱四监区二分监区警察了解到,俞某某属于犯罪时未满十八周岁的罪犯。根据2014年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省人民检察院、省公安厅、司法厅《关于审理减刑、假释案件实施细则》第四十七条的规定,俞某某犯罪时未满十八周岁,属于从宽假释的情形。为此,广东省高明监狱四监区二分监区警察对俞某某的改造情况进行了解,经了解,发现俞某某平时表现良好,能够认罪服法,遵守监规纪律,能够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学习,积极参加生产劳动,能较好地完成生产任务,平时与其他罪犯均能和谐相处,其他同改对其日常表现均表示认可。且判决书显示,俞某某主观恶性不深。从俞某某日常会见、亲情电话等情况来看,家庭条件尚可,父母均健在,家庭关系和睦。广东省高明监狱四监区二分监区拟向监区提请俞某某假释。

但是,俞某某所在二分监区警察合议时提出,俞某某罚金5000元,还有2000元未缴纳。广东省高明监狱二分监区警察通过罪犯零花钱管理系统查询到俞某某零花钱账户尚有余额3870元。经俞某某所在分监区警察进行个别谈话和法律教育引导,向其说明其零花钱账户尚有余额3870元,说明是有能力履行财产刑的,如确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财产刑的罪犯,法院将不予裁定假释。俞某某表示愿意通过其个人零花钱账户划扣2000元进行缴纳。2014年11月20日俞某某填写罪犯罚金缴纳申请表,由广东省佛山市高明区人民法院代为收缴。

经俞某某所在监区初步审查,俞某某于2012年11月到2014年7月末,共获得考核成绩为嘉奖17次;监狱表扬3次;2014年3月获得改造积极分子,罚金5000元,已缴纳3000元。俞某某既符合法定减刑条件,又符合法定假释条件。考虑到假释是“附条件的提前释放”方式,使罪犯出监后仍然处于法定的被监管状态,不仅为罪犯从监狱走向社会提供了一个考验期、过渡期,有利于罪犯改造成果的巩固和强化。与减刑制度相比,在实现对罪犯的持续约束力、促进罪犯融入社会的法律效果而言,假释制度具有法律设计上的天然优势。据此,2014年8月15日,俞某某所在监区拟对俞某某提请假释。广东省高明监狱刑罚执行部门向俞某某户籍所在地司法局广东省高州市司法局发出《罪犯适用假释前调查评估意见书》的函件进行协助调查,评估其假释后对社区的影响。广东省高州市司法局通过实地走访和调查,于2014年8月30日复函认为“罪犯俞某某假释对当地社区影响较小,同意接收”。

2014年11月21日,广东省高明监狱四监区二分监区按照《监狱提请减刑假释工作程序规定》,召开全体人民警察集体讨论会议,集体研究俞某某提请假释案件。会议综合俞某某服刑期间的一贯表现,认为俞某某已经执行法定刑期3年15天,剩余刑期不足2年。俞某某犯罪时未成年,主观恶性不深,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服法,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和监规纪律,能够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生产劳动,每月均能超额完成生产任务,确有悔改表现,重新犯罪的可能性较小。结合俞某某罚金5000元履行完毕的情况,广东省高明监狱二分监区全体警察集体讨论认为,俞某某符合法定假释条件,依法对俞某某提请假释,并在分监区进行资格榜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公示期间内未收到分监区警察及罪犯对公示内容提出异议。

2014年11月28日,高明监狱四监区监区长办公会审核四监区二分监区的提请意见,认为俞某某符合假释条件,同意依法对俞某某提请假释并在监区范围内进行推荐榜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公示期间内未收到监区警察及罪犯对公示内容提出异议。

2014年12月5日,高明监狱四监区将提请假释建议及相关证明材料报送到监狱刑罚执行部门,高明监狱刑罚执行部门按照减刑假释的相关要求对该案件进行审查。经审查,高明监狱刑罚执行机关认为,高明监狱四监区二分监区罪犯俞某某确有悔改表现的具体事实的书面证明材料来源合法,所提交的材料齐全、完备规范,符合法定条件,提请俞某某假释建议适当,同意高明监狱四监区提请假释建议,并将相关材料一并提交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

2014年12月26日,高明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根据刑罚执行部门的审查意见,召开会议进行审议。经审议,作出同意提请俞某某假释的评审意见,并按照规定将提请榜在监狱范围内公示,公示期为五个工作日。公示期内,没有监狱人民警察或者罪犯对公示内容提出异议。公示期后,监狱将提请减刑建议及相关材料送检察机关征求意见。广东省佛山市人民检察院作出“罪犯俞某某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已执行原判刑期二分之一以上,符合假释条件,呈报假释程序合法”的检察意见。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将同意提请假释建议的评审意见连同检察意见一并报送监狱长办公会议审定。

2015年1月5日,广东省高明监狱监狱长办公会对俞某某假释建议及相关材料进行审议,认为俞某某符合法定假释条件,假释程序合法,相关证明材料齐全完备,真实有效,作出提请俞某某假释的决定。监狱刑罚执行部门根据监狱长办公会的决定,制作监狱《提请假释建议书》和《提请罪犯假释审批表》,连同相关材料一并移送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并将提请假释建议书副本抄送广东省佛山市人民检察院。

【案件办理结果】

2015年1月24日,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俞某某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提请对该罪犯假释的建议合法,应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八十二条、第八十三条的规定,依法裁定罪犯俞某某予以假释。

本案中,俞某某是犯罪时未成年的情形,犯罪恶习不深,并且积极履行罚金,确有悔改表现,具有从宽假释的情节。通过假释这一刑罚执行手段将俞某某提前释放出监,更有利于促进其改过自新,重新融入社会。宽严相济刑事政策,是党中央在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新形势下提出的一项重要政策,贯穿于刑事立法、刑事司法和刑罚执行的全过程,是惩办与宽大相结合政策在新时期的继承、发展和完善。它对于最大限度地预防和减少犯罪、化解社会矛盾、维护社会和谐稳定,具有特别重要的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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