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犯杜某某假释案
- 案例时间:2017-12-21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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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例编号:JYJS1513818647
- 案例类型:假释案例
【案件基本情况】
罪犯杜某某,男,1994年6月3日出生,甘肃省兰州市人,因故意伤害罪于2011年12月29日被甘肃省兰州市七里河区人民法院以(2011)兰法刑一初字第141号判决书判处有期徒刑9年,刑期自2010年12月12日起至2019年12月11日止,2013年1月28日送白银监狱服刑改造。
【案件办理过程】
2017年3月6日,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白银监狱九监区召开分监区民警会议,集体研究罪犯杜某某提请假释案。会议综合罪犯杜某某服刑期间的一贯表现认为,罪犯杜某某2015年1月19日被甘肃省白银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1年以后2年2个月内,能够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自觉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改造,服从岗位分配,吃苦耐劳,踏实肯干,在2014年11月至2017年1月的劳动改造中,累计超额完成劳动定额92个,先后获得监狱5次行政奖励,并且该犯犯罪时未成年,犯罪后能够投案自首,亲属能够积极赔偿被害人家属经济损失取得了被害人家属的谅解,具备法定从宽条件。经分监区全体民警会议讨论,罪犯杜某某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假释条件,并具备法定从宽条件,建议依法对罪犯杜某某提请假释。
2017年3月8日,九监区监区长办公会审核同意分监区意见,并将提请假释建议及相关证明材料报送监狱狱政科审查。2017年3月10日经狱政科审查认为,监区认定罪犯杜某某确有悔改表现的具体事实的书面证明材料来源合法,所提交的材料齐全、完备、规范,符合法定条件,提请罪犯杜某某假释建议适当,符合适用假释的从宽情形,同意监区提请假释建议。随后向罪犯杜某某户籍所在地司法行政机关发出委托调查评估函,对杜犯假释后的社区矫正情况征求意见,经兰州市七里河区司法局对罪犯家属、社区街道走访调查,认为罪犯杜某某没有再犯罪危险,出具了同意接收罪犯杜某某为社区矫正对象的拟适用社区矫正人员的调查评估报告。狱政科将相关材料一并提交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
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根据狱政科的审查意见,召开会议进行审议,邀请白银市人民检察院刑事检察局检察人员列席会议,作出同意提请罪犯杜某某假释的评审意见,并按照规定在监狱内公示,公示期为五个工作日。公示期间,没有监狱人民警察或者罪犯对公示内容提出异议。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将同意提请假释建议的评审意见连同检察意见,一并报送监狱长办公会议审定。
监狱长办公会对罪犯杜某某假释建议及相关材料进行审议,认为罪犯杜某某符合法定假释条件,符合适用假释的从宽情形,提请假释程序合法,相关证明材料齐全完备真实有效,作出提请罪犯杜某某假释的决定。监狱狱政科根据监狱长办公会的决定,制作《提请假释建议书》,连同相关材料一并移送白银市中级人民法院,并将提请假释建议书副本抄送人民检察院。
【案件办理结果】
2017年4月25日,白银市中级人民法院邀请白银市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旁听,对杜某某假释案进行了开庭审理。
2017年4月28日,白银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罪犯杜某某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假释的法定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第八十一条、第八十二条、第八十三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第二十二条的规定,依法对罪犯杜某某裁定假释,由兰州市七里河区司法局接收进行社区矫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