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犯简某某假释案
- 案例时间:2017-12-15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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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例编号:JYJS1513327174
- 案例类型:假释案例
【案件基本情况】
罪犯简某某,男,生于1976年11月28日,汉族,小学文化,捕前无业,原户籍所在地四川省资中县陈家镇碾盘寺5社25号。因犯故意伤害罪, 于2010年7月26日被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2010年10月27日被送往阿坝监狱服刑改造。
【案件办理过程】
2017年4月24日,依照《监狱提请减刑假释工作程序规定》,阿坝监狱二监区监区人民警察召开会议,集体研究罪犯简某某提请假释案。会议综合罪犯简某某服刑期间的一贯表现认为,罪犯简某某自上次减刑后,能够认罪服法,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积极参加公益劳动,曾多次获得加分奖励。实际服刑超过原判刑期二分之一。并综合罪犯犯罪情节、判决情况、家庭情况、性格特征等因素监区认为罪犯简X假释后没有再犯罪危险性。建议依法对罪犯简某某提请假释。经监区长办公会审核作出同意提请假释的建议,并将提请建议报送刑罚执行科审查。
监狱向罪犯简某某原户籍所在地四川省资中司法局发送了《社区调查评估委托函》,资中县司法局对简犯作出的调查评估内容全面、完整,除有亲属承诺书、调查评估分值表(评估为100分)外,还具备了与其家庭成员关系证明,邻居李春玉、简犯亲哥简智超、简犯原所在村村委会文书肖烈、村主任彭兰英等社会调查笔录。最终的调查评估意见为“该被告家庭经济条件一般,有固定居所,家属具有监管能力并愿意积极配合司法行政机关落实监管措施,开展教育工作,同意假释”。刑罚执行科审查后认为:监区认定罪犯简某某确有悔改表现的具体事实的书面材料来源合法,所提交的材料齐全、完备、规范,符合法定条件,社区评估意见明确,监区提请假释建议适当,同意监区提请假释。将相关材料评提交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
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召开会议进行审议,认可刑罚执行科的审查意见,罪犯简某某虽然余刑较长,但符合法定假释条件,为认真贯彻落实宽严相济形势政策,体现16司法解释“减刑从严,倡导假释”的精神,评审会作出同意提请罪犯简某某假释的评审意见,并按照规定在监狱内公示,公示期为五个工作日,公示期间没有监狱人民警察或者罪犯对公示内容提出异议,公示期后监狱将提请假释建议及相关材料送检察机关征求意见。德阳市人民检察院作出“经审查,我院未发现不当,建议你狱依法办理”的检察意见。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将同意提请假释建议的评审意见连同检察意见一并报送监狱长办公会议审定。
监狱长办公会召开会议审议作出提请罪犯简某某假释的决定。监狱刑罚执行科根据监狱长办公会的决定,制作《提请假释建议书》,连同相关材料一并移送德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并将提请假释建议书副本抄送人民检察院。
【案件办理结果】
2017年7月11日,德阳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罪犯简某某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已执行原判刑期二分之一以上,假释后没有再犯罪的危险,符合法定假释条件,裁定对罪犯简某某予以假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