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犯吴某某假释案
- 案例时间:2017-12-15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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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例编号:JYJS1513321028
- 案例类型:假释案例
【案件基本情况】
罪犯吴某某,1978年11月6日生,因犯运输毒品罪于2011年6月10日被吉林省四平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0十年。刑期起止为2010年7月26日至2020年7月25日。于2011年11月11日入镇赉分局五监狱二监区服刑。
【案件办理过程】
2017年4月,二监区依据假释条件对全监区罪犯进行摸底排查。2017年5月2日,监区民警集体评议。评议认为,罪犯吴某某入监改造五年多,一贯表现较好,积极参加监狱组织的生产劳动,且劳动奖分均在二档以上。教育改造上能够遵守监规纪律,自入监以来没有发生严重违纪行为,属于表现较为突出的罪犯,在认罪悔罪上能深挖犯罪根源,深刻反省自己犯罪给社会及家人带来的危害,有强烈的悔改意愿。于2014年11月13日被减去有期徒刑1年5个月,因此本次考核周期为2014年7月1日至2017年3月31日。在考核周期内,该犯能够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和监狱的各项管理规定;认真参加“三课”学习,成绩合格;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考核积分共计4835.5分,受到8次表扬和2次改造积极分子奖励,达到确有悔改表现要求;实际刑罚执行率已经达到69%,符合假释呈报标准。当日,监区长办公会审核同意监区集体评议意见,并将提请假释建议及相关证明材料报送监狱刑罚执行科审查。
经审查,监狱刑罚执行科认为,罪犯吴某某虽然属于涉毒犯罪,但系偶犯且犯罪情节简单,罚金30000元全部缴纳,本人亦无吸毒史,属于正常呈报范畴。监区认定罪犯吴某某确有悔改表现的具体事实的书面证明材料来源合法,所提交的材料齐全、完备、规范,符合法定条件,提请罪犯吴某某假释建议适当,同意监区提请假释建议,并将相关材料一并提交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
刑罚执行科在审核案卷的同时,启动拟假释罪犯对所居住社区影响调查评估程序。监狱审查确定罪犯吴某某姐姐符合保证人资格,可以担任假释罪犯保证人。湖北省武汉市蔡甸区司法局进一步确认保证人家庭状况和假释后对所居住社区及社区人员的影响。经过充分调查了解,同意接收监管该犯,对其进行社区矫正。
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根据刑罚执行科的审查意见,召开会议进行审议,作出同意提请罪犯吴某某假释的评审意见,并按照规定在监狱内公示五个工作日。公示期间,没有监狱人民警察或者罪犯对公示内容提出异议。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将同意提请减刑建议的评审意见报送监狱长办公会议审定。
监狱长办公会议对罪犯么吴某某假释建议及相关材料进行审议,认为罪犯吴某某符合法定假释条件,提请假释程序合法,相关证明材料齐全、完备、真实有效,作出提请罪犯吴某某假释的决定。将相关材料移送镇赉分局和吉林省监狱管理局审核。
镇赉分局和吉林省监狱管理局经审核,一致认为罪犯吴某某假释案卷材料齐全、完备、规范;罪犯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假释条件;提请假释的建议适当。同意监狱向管辖法院提请对该犯的假释建议。
监狱于2017年6月制作《提请假释建议书》连同相关材料一并提交白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将提请假释建议书副本等相关材料抄送检察机关。
【案件办理结果】
吉林省白城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7月24日,对监狱呈报的罪犯吴某某假释案件进行裁定并宣判。释放前监狱对罪犯进行回归社会教育。书面告知罪犯吴某某必须在裁定生效的10十日内到武汉市蔡甸区司法局报到接受社区矫正以及逾期报到的后果。并在裁定生效之日起3三个工作日内将判决书、裁定书、假释证明书等法律文书送达蔡甸区司法局。同时抄送当地县级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