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罪犯么某某假释案

  • 案例时间:2017-12-15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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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案例编号:JYJS1513321024
  • 案例类型:假释案例
【案件基本情况】

罪犯么某某,1993年9月13日生,因故意伤害罪于2012年11月7日被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9九年,民事赔偿20000元(已赔付并签订谅解协议书)。刑期起止为2010年12月30日至2019年12月29日。于2013年4月24日入吉林省镇赉分局五监狱二监区服刑。

【案件办理过程】

2017年4月,罪犯么某某所在监区根据所属罪犯改造表现的基本情况,依据假释案件呈报的基本条件,进行摸底。将符合假释条件的罪犯的基础材料整理齐全,由监区全体民警对每个罪犯进行集体评议。评议认为罪犯么某某于2015年7月3日被减去有期徒刑1年,因此本次考核周期为2015年3月1日至2017年3月31日。在考核周期内,该犯能够遵守法律法规和监狱的各项管理规定;认真参加“三课”学习,成绩合格;努力完成劳动任务,多次获得超产奖分。考核积分共计3036.5分,受到5次表扬,且实际刑罚执行率已经达到72%,达到确有悔改表现要求,符合假释呈报标准。监区集体评议结果由监区长办公会通过后,在监区内将当月拟呈报假释人员名单及改造表现情况(包括罪犯自然情况、犯罪情况、表扬数、积分数、剩余刑期)进行公示5天。公示期内无异议,后呈报监狱刑罚执行科审核。

刑罚执行科在审核案卷的同时,启动拟假释罪犯对所居住社区影响调查评估程序。监狱审查确定罪犯么某某母亲符合保证人资格,可以担任假释罪犯保证人。吉林省榆树市司法局进一步确认保证人家庭状况(包括居住条件、生活来源、家庭基本收入、假释后采取的保证措施等)和假释后对所居住社区及社区人员的影响。经过充分调查了解,同意接收监管该犯,对其进行社区矫正。

刑罚执行科审核同意后,在检察机关全程监督下,案卷由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监狱长办公会、镇赉分局、省局层级进行审核。一致认为罪犯么某某案卷材料齐全、完备、规范;罪犯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假释条件;提请假释的建议适当。

【案件办理结果】

吉林省白城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7月24日裁定对罪犯么某某假释并进行宣判。释放前监狱对罪犯么某某进行回归社会教育,使其充分认识到虽然被假释但不是真正释放,还要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和社区矫正机关的相关要求,经过一定时期社区矫正努力融入社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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