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犯水某某假释案
- 案例时间:2017-12-15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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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例编号:JYJS1513319409
- 案例类型:假释案例
【案件基本情况】
罪犯水某某,男,1971年10月20日出生,湖北省随县人,2015年1月29日因犯交通肇事罪被济源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十个月,刑期自2014年6月27日起至2018年4月26日止。于2015年3月5日送入河南省焦南监狱服刑。
【案件办理过程】
2017年3月20日,依照《监狱提请减刑假释工作程序规定》,河南省焦南监狱十七监区二分监区人民警察召开会议,集体研究罪犯减刑假释工作。会议研究后认为,罪犯水某某自2015年3月5日入狱以来,能够认罪悔罪,深刻地认识到自己交通肇事给社会、受害者和受害者家属造成的巨大危害,也对自己家庭产生严重影响;服刑期间能够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和监规狱纪,无违规违纪行为发生;能够积极参加监狱组织的“三课”学习活动,考试成绩合格;劳动中能够服从任务分配,保证生产质量、完成生产数量,十分积极。在入狱后监狱组织的多次评审鉴定工作中,评审鉴定结果均为良好级别以上,分别在2015年9月、2016年3月、2016年8月、2017年1月获得监狱表扬奖励4次,在2017年1月被监狱评选为2016年度监狱级罪犯改造积极分子。涉及交通肇事民事赔偿部分,罪犯水某某在法院审理期间已经与被害人达成赔偿协议并履行完毕,也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
综合罪犯水某某已执行原判刑期的二分之一以上,确有悔改表现,并被评为监狱级改造积极分子一1次,个体改造质量较好等情形,二分监区集体会议研究认为,罪犯水某某符合办理假释条件,随即向监狱刑罚执行科提出了拟对罪犯水某某提请假释建议。监狱刑罚执行科对监区所提建议及上报材料认真审查后,同意监区意见,随即向罪犯居住地湖北省随县司法局寄发社会矫正调查评估委托书。,随县社区矫正部门经过调查评估后,向监狱出具评估报告,认为该犯符合社区矫正条件。收到评估报告后,二分监区将提请罪犯水某某假释的研究结果在分监区公示栏公示一日,公示期满后将相关材料提交十七监区监区长办公会议审核。
十七监区监区长办公会议审核后同意二分监区意见,并在监区公示栏公示二日,然后将提请假释建议及相关证明材料报送监狱刑罚执行科审查。经,刑罚执行科审查后认为,十七监区判定罪犯水某某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的书面证明材料来源合法,所提交的材料齐全、完备、规范,符合法定条件,提请罪犯水某某假释建议适当,同意监区提请假释意见,然后将相关材料一并提交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进行评审。
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根据刑罚执行科的审查意见,召开会议进行审议,作出同意提请罪犯水某某假释的评审意见,并按照规定在监狱内公示,公示期为五个工作日。公示期后,监狱将提请假释建议及相关材料送检察机关征求意见。焦作市人民检察院作出“罪犯水某某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假释条件,呈报假释程序合法”的检察意见。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将同意提请假释建议的评审意见连同检察意见,一并报送监狱长办公会议审定。
监狱长办公会对罪犯水某某假释建议及相关材料进行审议,认为罪犯水某某符合法定假释条件,提请假释程序合法,相关证明材料齐全完备真实有效,作出提请罪犯水某某假释的决定。随后监狱刑罚执行科根据监狱长办公会的决定,制作《提请假释建议书》,连同相关材料一并移送河南省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并将提请假释建议书副本抄送焦作市人民检察院。
河南省焦南监狱在对罪犯水某某假释案件的办理过程中,监狱纪委监察室和焦作市检察院驻狱检察室对案件进行了全程监督,监狱长办公会议全程进行了录音录像,切实做到公平、公正和公开。
河南省焦南监狱办理罪犯水某某假释案件过程中,不仅考虑了罪犯在监狱的现实改造表现,又考虑了罪犯原判犯罪情节和假释后社会生活情况,不仅体现了刑罚执行的法律效果,又体现了刑罚变更的社会效果。
(一)罪犯水某某进入焦南监狱服刑后,在监狱干警的教育下,充分认识到自己所犯罪行给家庭、他人和社会造成的危害,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服从管理,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并取得了较好的成绩,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完成劳动任务,并获得监狱级改造积极分子一1次,确有悔改表现。监狱又充分考虑到该犯案发后有自首情节,归案后认罪悔罪,且积极赔偿了被害人的经济损失,提请该犯假释,能够很好地贯彻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
(二)罪犯水某某在监狱服刑期间,通过学习法律法规和干警的教育引导,认识到自己的犯罪给受害人造成身体、精神上的伤害,深感自责并真诚悔罪。在监狱启动减刑假释程序后,主动向分监区申请假释,并保证假释后一定按照有关规定接受社区矫正,不会给社区造成不良影响。监狱提请对罪犯水某某假释,促进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良好统一。
(三)当前罪犯假释率偏低的主要原因之一,就是“假释后没有再犯罪的危险”的法定条件不好界定,诸多办案人员担心办理假释后,因罪犯重新犯罪而受到责任追究。为最大限度减少干警顾虑,河南省焦南监狱认真组织干警学习法律法规,深刻领会新减刑假释司法解释精神实质,提高思想认识和法治思维水平,教育干警只要依法依规廉洁办理,不接受罪犯及家属的吃请和财物,杜绝人情案、关系案,只要坚持公开、公平和公正,不徇私舞弊、弄虚作假,便不会单纯因罪犯假释后重新犯罪而受到责任追究,从而促进干警执法行为更加规范。
【案件办理结果】
河南省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审理后,认为罪犯水某某已执行原判刑期二分之一以上,自入狱以来确有悔改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假释后对其所居住的社区无不良影响,符合假释条件,于2017年5月23日作出裁定予以假释(假释考验期自2017年5月23日起至2018年4月26日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