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罪犯牛某某假释案

  • 案例时间:2017-12-15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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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案例编号:JYJS1513318285
  • 案例类型:假释案例
【案件基本情况】

罪犯牛某某,1979年10月8日出生,初中文化,河北省曲阳县人。2008年7月8日,因琐事与妻子发生口角,殴打其妻,后经抢救无效死亡。2009年4月17日因犯故意伤害罪被河北省曲阳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刑期自2008年7月9日起至2018年7月8日止。2009年6月2日送河北省定州监狱服刑。2012年6月6日,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刑期止于2016年10月8日。

【案件办理过程】

2014年,定州监狱拟办理第一批假释案件时,罪犯牛某某所在的二监区警察对符合条件的罪犯进行前期摸排,考虑该犯自入狱服刑以来,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无违规违纪行为,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且自上次减刑后又获得考核记功奖励1次,考核表扬奖励3次,狱内表现一贯较好;而且该犯还有一个情况,2013年8月18日,与该犯同村的110名村民曾联名致信定州监狱,反映该犯父亲已去世,因治病欠下巨额外债;其母年岁已高,体弱多病,独立扶养三名尚未成年子女上学,依靠拾荒维持生活,无其他经济来源,该犯家庭系全村唯一的困难户;平时该犯在村内表现很好,希望政府能对其宽大处理。鉴于该犯改造表现和上述情节,监区干警将其纳入提请范围。后对其进行危险性评估,使用当时我省推广的罪犯假释评估系统测试套题,对该犯的危险性等级评定结果为较低危险级。2014年5月12日,监区分别召开全体警察会议、监区长办公会议,一致认为该犯符合假释条件,建议对该犯提请假释,并经过监区公示程序,公示无异议后将提请假释建议和相关证明材料一并提请监狱刑罚执行科审核。

刑罚执行科在审核案件时,发现案卷中的村民联名信这一材料,决定实地考察,调查了解情况。经狱领导同意,刑罚执行科会同监区警察携带视频录像设备,于2014年6月赶赴该犯原籍。村委会干部带领监狱警察来到该犯家中调查情况,该犯所在监区监区长向其母亲、姐姐以及左邻右舍介绍了该犯改造表现情况,说明来意,刑罚执行科科长讲解了假释相关程序和规定,并向相关人员询问情况,充分了解该犯服刑前的实际表现,并征求对其假释的意见。

经监狱警察的实地调查走访,发现该犯家庭条件确实艰苦,家徒四壁,院落破败,仅靠69岁的老母亲拾荒维持生活,独自抚养3名未成年子女,且无任何其他经济来源;经向左邻右舍了解,该犯平日在村里表现较好,与周围群众关系融洽,没有不良嗜好,邻居们都愿意接纳其早日回家,并表示联名信系自发组织,自愿签字并按捺手印;村委会反映该犯平时表现一贯较好,事发前没有任何违法违纪行为,表示同意该犯假释,愿意积极协助当地司法行政机关对该犯进行监管并做好教育工作,并再次证实给监狱的联名信确系村民意愿。走访过程,监狱民警全程进行了录音录像并留存。

前期,监狱刑罚执行科发函委托当地司法行政机关评估该犯对所居住社区的影响,当地司法局回函证明,工作人员对其家庭、邻居、村委会、派出所及被害人家属进行了走访调查,基本情况为:该犯家属愿意接纳并做好其思想教育工作,邻居反映该犯犯罪前表现较好,没有其他不良嗜好,村委会和派出所证实该犯无犯罪前科,犯罪前表现较好。且了解到该犯家属多次与被害人方面沟通,赔礼道歉,已取得谅解。司法局出具了同意适用假释,纳入社区矫正管理的意见。与监狱干警调查了解的情况一致。

2014年7月5日,刑罚执行科结合该犯服刑表现、犯罪经过、实地调查了解情况和司法局的评估意见,审核同意监区提请意见,将相关材料提交监狱评审委员会。2014年7月8日,监狱评审委员会根据刑罚执行科意见召开会议并邀请社会执法监督员旁听,驻定州监狱检察室工作人员列席会议。经过评议,并充分考虑该犯家庭情况,假释出监更有利于挽救其家庭,让罪犯感恩党和政府的关怀,有利于罪犯思想的进一步改造,也有利于促进社会和谐稳定,评审会研究同意提请该犯假释。会后,按规定在狱内进行公示,公示期间无异议。公示期满后,监狱将提请假释建议及相关材料报检察机关征求意见。保定市冀中地区人民检察院通过审查案卷及相关材料,出具审查减刑、假释案件意见表,同意对该犯提请假释。2014年7月21日,评审委员会将评审意见连同检察机关意见提交监狱长办公会研究审议,同意该犯提请假释。同日,监狱出具提请假释建议书,连同案卷材料一并移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

此案中,根据村民联名信这一特殊情况,监狱派人深入社区实地走访了解,掌握了村民愿意接纳的真实情况以及罪犯家庭的特殊情况,并录像取证,结合该犯服刑表现和危险性评估、司法局评估情况,综合考虑,依法提请假释。该案体现了监狱依法办案,注重证据的法律程序正义,也体现了法律实施与人文关怀的有机结合。

【案件办理结果】

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受理该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开庭审理。监狱邀请执法监督员参加庭审活动。庭审过程中,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法官当庭播放定州监狱干警调查了解的视频录像,并对其犯罪经过、家庭情况进行询问,详细了解该犯服刑改造等情况。该犯忏悔落泪,表示已深刻反省悔悟,表示即便没有裁定假释,也将继续好好改造,不辜负监狱警察的关怀和教育,争取早日回归家庭和社会。2014年10月21日,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该犯确有悔改表现,依法裁定对其假释。裁定书送达监狱当日,当地司法局派人将该犯接回,监狱现场办理交接手续。该犯表达了感谢之意,假释出监后其至今表现良好,并从事汽车维修工作,获得了经济来源,家庭生活条件得到明显改善。罪犯出监后自力更生有了经济来源,利于其未成年子女成长和家中老人赡养,缓和了家庭矛盾,且依法假释对于罪犯彻底改过自新起到重要激励作用,充分体现了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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