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罪犯袁某某假释案

  • 案例时间:2017-12-15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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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案例编号:JYJS1513317119
  • 案例类型:假释案例
【案件基本情况】

罪犯袁某某,男,1949年4月25日生,文盲,捕前系农民,原户籍所在地贵州省遵义市习水县。因犯强奸罪,于2015年8月18日被习水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该犯不服,向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9月30日作出终审裁定,维持原判,刑期自2015年5月11日起至2018年5月10日止。2016年1月27日送入贵州省轿子山监狱医院二分监区服刑。

【案件办理过程】

2017年5月23日,依照《监狱提请减刑假释工作程序规定》,贵州省轿子山监狱医院二分监区人民警察召开会议,集体研究罪犯袁某某提请假释案。会议综合罪犯袁某某服刑期间的一贯表现认为,罪犯袁某某自投入监狱服刑一年四个月时间内,能够认罪服法,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由于该犯所犯罪行的特殊性,他所强奸的对象与其是亲戚关系,根据二分监区掌握的情况,在罪犯袁某某家属和被害人及其家属协商谅解一事时,被害人及其家属因种种原因,未能出具谅解意见。但该犯年龄较大,身体状况不好,且不符合暂予监外执行条件,如果不能呈报假释就只能呈报减刑,不符合适用假释优先原则。监狱医院二分监区及时将此情况向医院领导进行汇报,经过医院与刑罚执行科共同研究,综合该犯表现及身体状况,考虑到该犯的身体特殊性以及家属积极的沟通协调,决定依照法定程序予以呈报。监狱对该犯假释后犯罪危险性进行评估,出具了“建议列为一般帮教对象”的综合评估意见。在征求社区矫正部门意见后,习水县司法局经过调查评估出具“同意罪犯袁某某纳入社区矫正管理”的评估意见。综合该犯的改造情况,符合假释条件,监狱医院二分监区建议依法对罪犯袁某某提请假释。

监狱医院院长(监区长)办公会审核同意二分监区提请的假释建议,并将提请假释建议及相关证明材料报送监狱刑罚执行科审查。经审查,监狱刑罚执行科认为,医院认定罪犯袁某某确有悔改表现的具体事实的书面证明材料来源合法,所提交的材料齐全、完备、规范,符合法定条件,提请罪犯袁某某假释建议适当,同意医院提请假释建议,并将相关材料一并提交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

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根据刑罚执行科的审查意见,及时召开会议进行审议,作出同意提请罪犯袁某某假释的评审意见,并按照规定在监狱、各监区及会见室公示栏进行公示,公示期为五个工作日。公示期间,没有监狱人民警察、罪犯对公示内容提出异议。公示期满后,监狱将提请假释建议及相关材料送检察机关征求意见。安顺市人民检察院作出“经审查,我院认为,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因被害人与罪犯袁某某系同村村民,现在没有证据证实取得被害人谅解,假释社会效果不好,本次不予假释”的检察意见。监狱收到安顺市人民检察院的检察意见书后,为了依法对该犯适用假释,监狱指定监狱刑罚执行科及医院二分监区各派一名民警到罪犯袁某某户籍所在地进行情况调查。监狱民警到当地后,邀请当地司法部门工作人员、村干部一同到被害人家中进行沟通,将该犯在监狱服刑改造情况向被害人及其家属进行通报,同时也将国家司法政策和对该犯即将呈报假释的情况进行讲解。被害人及其家属了解到以上情况后,最终对该犯所犯罪行给予谅解。最后,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将同意提请假释建议的评审意见、检察意见连同被害人谅解等材料,一并报送监狱长办公会议审定。

监狱长办公会对罪犯袁某某假释及相关材料进行审议,认为罪犯袁某某符合法定假释条件,提请假释程序合法,相关证明材料齐全完备、真实有效,作出提请罪犯袁某某假释的决定。监狱刑罚执行科根据监狱长办公会的决定,制作《提请假释建议书》,连同相关材料一并移送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并将提请假释建议书副本抄送人民检察院。

【案件办理结果】

2017年9月8日,经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认为罪犯袁某某系老年犯,执行原判刑期已过二分之一,在服刑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没有再犯罪危险,司法行政机关同意将其纳入社区矫正,符合假释条件。依照相关法律规定,依法裁定对罪犯袁某某予以假释,假释考验期限自假释之日起至2018年5月10日止。监狱依法办理了释放手续,将袁某某予以释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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