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罪犯倪某某假释案

  • 案例时间:2017-12-14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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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案例编号:GXJYJS1513242305
  • 案例类型:假释案例
【案件基本情况】

罪犯倪某某,男,1965年7月27日出生,捕前系个体户,原户籍所在地浙江省乐清市,住钦州市。广西钦州市钦南区人民法院于2014年9月22日作出(2014)钦南刑初字第291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倪某某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刑期自2014年5月19日起至2019年5月18日止。于2014年11月13日投入广西钦州监狱服刑改造。2017年8月28日,经广西钦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予以假释。

【案件办理过程】

广西钦州监狱严格按照假释程序、条件办理提请罪犯倪某某假释案,由分监区人民警察集体研究,监区长办公会议审核,监狱刑罚执行部门审查,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监狱长办公会议决定。

(一)分监区召开警察会议进行集体研究。2017年5月8日,广西钦州监狱四监区三分监区依照《监狱提请减刑假释工作程序规定》,召开了分监区全体警察会议,集体研究罪犯倪某某提请假释案。会议综合罪犯倪某某服刑期间的一贯表现,认为罪犯倪某某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完成劳动任务,2015年度被钦州监狱评为优秀学员,2016年度被评为监狱级改造积极分子,在计分考核中共获奖励分129分,确有悔改表现,且执行原判刑期二分之一以上,没有再犯罪的危险,符合假释条件,建议依法对罪犯倪某某提请假释,报监区长会议审核。

(二)监区长办公会议认真审核。2017年5月22日,广西钦州监狱四监区召开监区长办公会,对罪犯倪某某提请假释案件在适用法律规定和刑事政策是否准确,证明材料是否真实,来源是否合法等逐一审核,提出同意提请假释的审核意见,并报送监狱刑罚执行科审查。

(三)监狱刑罚执行部门审查。广西钦州监狱刑罚执行科审查认为罪犯倪某某的改造表现符合假释条件。但是,该犯原户籍地在浙江省乐清市,其十多年前已到钦州市经商并购房,登记地址为钦州市某某大街某某小区,户籍地与实际居住地不一致。按照《广西壮族自治区社区矫正实施细则(试行)》(桂司通﹝2014﹞169号)第二十三条规定,在当地购有(自有)房产并能出具产权证且在当地有生活来源的,可以认定为居住地,同时,社区服刑人员应当在居住地执行社区矫正。为调查该犯在钦州市是否有生活来源等情况,钦州监狱积极与钦州市钦北区司法局联系,并按照规定委托其进行调查评估。根据钦州市钦北区司法局提供的评估意见,倪某某户籍地是浙江省乐清市某某镇某某村,现住钦州市某某大街某某小区;家庭成员有妻子、两个女儿、一个儿子,儿女均已成年;一家人在某某建材城共同经营一家五金店,家庭经济状况良好;共同居住的商品房产权属倪某某所有。由此可见,该犯在钦州市除了有房产外还有生活来源,可认定为其居住地。

又据评估意见,该犯性格随和、为人老实,与家人及邻里和睦相处,在本罪之前未发现有犯罪前科,若对其适用假释,其妻子表示愿意对其进行监管;其居住社区干部认为,鉴于其在狱中改造表现良好,对其假释不至于对居住小区造成重大不良影响,表示愿意协助对其进行监管和帮教,目前,罪犯倪某某具备有效的监管和帮教条件。钦州市钦北区司法局出具的最终评估意见为“罪犯倪某某可以适用社区矫正”。

同时,刑罚执行科审查认为,该犯的犯罪事实是因嫖娼幼女而构成强奸罪,社会危害性虽然较大,但其犯罪情节是与被害人双方存在非法性交易,确实有别于其他暴力性强奸行为,且该犯在犯罪后赔偿了被害人人民币六万元,取得被害人的谅解;其到监狱改造后一贯表现好,确有悔改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监区报送的材料来源合法、齐全、完备、规范,对罪犯倪某某提请假释的建议适当,出具了提请假释的审查意见,一并提交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

(四)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广西钦州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根据刑罚执行科的审查意见,于2017年7月28日召开会议进行评审,作出对罪犯倪某某提请假释的评审意见,并按照规定在监狱内公示五个工作日。公示期间,没有监狱人民警察或者罪犯对公示内容提出异议。公示期满后,将提请假释建议送检察机关征求意见。钦州市人民检察院派驻钦州监狱检察室作出罪犯倪某某“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的假释条件,建议依照法定程序和条件呈报假释”的检察意见。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将提请假释的建议和评审意见连同检察意见,一并报送监狱长办公会议审议决定。


(五)监狱长办公会审议决定。广西钦州监狱于2017年8月14日召开监狱长办公会,就对罪犯倪某某提请假释建议及相关意见进行审议,认为罪犯倪某某符合假释条件,程序合法,相关证明材料齐全完备真实有效,决定对罪犯倪某某提请假释。监狱刑罚执行科根据监狱长办公会的决定,制作《提请假释建议书》,连同相关材料一并提请钦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同时移送人民检察院的检察意见。还将提请假释建议书副本抄送人民检察院。

【案件办理结果】

2017年8月28日,钦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罪犯倪某某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假释法定条件,依法裁定对罪犯倪某某予以假释。(假释考验期自2017年9月5日起至2019年5月18日止)

钦州监狱收到罪犯倪某某假释裁定书后,根据规定将刑事判决书、起诉书副本、假释刑事裁定书、假释证明书、罪犯出监心理评估表等文书材料寄往钦州市钦北区司法局。在罪犯出监前对其进行释放前谈话,教育其接受社区矫正期间应遵守的事项。2017年9月5日按时假释罪犯,顺利做好了社区矫正的交接。


随着社会不断发展,流动人口越来越多,异地服刑的罪犯假释后在何地接受社区矫正的问题越来越常见。本案中,广西钦州监狱认真执行《广西壮族自治区社区矫正实施细则(试行)》的规定,积极联系异地服刑假释的倪某某房产所在地司法行政部门进行调查,明确了其居住地所在,落实了社区矫正接收机构,成功办理其假释,且社区矫正得以顺利交接,为办理此类案件作出积极的探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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