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罪犯池某某假释案

  • 案例时间:2017-12-14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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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案例编号:GXJYJS1513241513
  • 案例类型:假释案例
【案件基本情况】

罪犯池某某,男,1996年1月8日生,原户籍所在地是广西北流市。广西北流市人民法院于2012年12月12日作出(2012)北刑初字第336号刑事判决书,以被告人池某某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3000元。原审被告人池某某不服,提出上诉,广西玉林市人民法院于2013年3月13日作出(2013)玉中少刑初一终字第5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12年8月8日至2019年8月7日止。于2013年4月2日投入广西未成年犯管教所服刑改造。2015年6月5日经广西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5)南市少刑执减字第379号刑事裁定书裁定减刑一年三个月,执行有期徒刑五年九个月,刑期自2012年8月8日至2018年5月7日止。2017年4月7日,经广西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予以假释。

【案件办理过程】

广西未成年犯管教所严格按照假释程序、条件办理提请罪犯池某某假释案,由分监区人警察察集体研究,监区长办公会议审核,未成年犯管教所刑罚执行部门审查,未成年犯管教所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所长办公会议决定。

(一)分监区召开警察会议进行集体研究。广西未成年犯管教所六监区二分监区于2017年1月2日召开分监区警察会议,集体研究对罪犯池某某提请假释的案件。分监区警察集体研究认为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2015年6月5日经广西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5)南市少刑执减字第379号刑事裁定书裁定减刑一年三个月,获评为2015年所级改造积极分子、2015年自治区级改造积极分子,考核期累计获奖励分104.7分,确有悔改表现,已执行原判刑期二分之一以上,于2016年6月缴纳罚金3000元,罚金已全部履行,符合法定的假释条件,依法向六监区监区长办公会提出关于罪犯池某某的假释建议。

(二)监区长办公会认真审核。广西未成年犯管教所六监区于2017年1月10日召开监区长办公会,审核对罪犯池某某提请假释建议和相关材料,同意分监区警察集体研究的建议,并将提请假释建议及相关证明材料报送刑罚执行科审查。

(三)未成年犯管教所刑罚执行部门审查。广西未成年犯管教所刑罚执行科严格审查监区提交的关于罪犯池某某假释的相关材料,认为罪犯池某某确有悔改表现的具体事实的书面证明材料来源合法,所提交的材料齐全、完备、规范,符合法定条件。同时,委托广西北流市司法局对池某某假释对居住社区影响进行调查评估。根据北流市司法局于2016年12月9日作出的调查评估意见,关于池某某的家庭情况:爷爷奶奶,父亲池某某在广西北流市某某公司上班,母亲黄某某是北流市某某厂下岗职工,姐姐池某某在深圳市某某银行上班,家庭收入主要方式是父亲、姐姐工作所得,经济状况中等。池某某在家里孝顺,无不良嗜好,派出所证明池某某在2012年1月前在其管辖区内无违法犯罪记录,其家属愿作为其社区矫正的监护人,家庭成员也愿意协助对其进行社区矫正的监督考察,邻居、村委会干部也愿意协助对其进行监督管理,认为如对其执行社区矫正对社会危害不大,建议适用假释 。因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被判处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执行原判刑期二分之一以上,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的,可以假释。对犯罪分子决定假释时,应当考虑其假释后对所居住社区的影响”等规定,认为六监区对罪犯池某某的提请假释建议适当,同意六监区提请的假释建议,并将相关材料一并提交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

(四)未成年犯管教所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广西未成年犯管教所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根据刑罚执行科的审查意见,于2017年2月10日召开会议进行评审,作出同意对罪犯池某某提请假释的评审意见,并按照规定在所内公示,公示期为五个工作日。公示期间,没有警察或者罪犯对公示内容提出异议。公示期满后,广西未成年犯管教所将提请假释建议送检察机关征求意见。南宁市人民检察院驻广西未成年犯管教所检察室作出“罪犯池某某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假释条件,呈报假释程序合法”的检察意见。广西未成年犯管教所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将提请假释建议和评审意见连同检察意见,一并报请所长办公会议审定。


(五)未成年犯管教所所长办公会审议决定。广西未成年犯管教所于2017年2月20日召开所长办公会,就评审委员会报来对罪犯池某某提请假释的建议及相关意见进行审议,认为罪犯池某某符合法定假释条件,提请假释程序合法,相关证明材料齐全完备真实有效,作出对罪犯池某某提请假释的决定。未管所刑罚执行科根据所长办公会的决定制作《提请假释建议书》,连同相关材料一并报送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同时将人民检察院的检察意见移送。另外,将提请假释建议书副本抄送人民检察院。

【案件办理结果】

2017年4月7日,经广西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认为罪犯池某某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额定的劳动任务,并曾获得2015年所级改造积极分子、2015年自治区级改造积极分子。2015年6月5日经广西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5)南市少刑执减字第379号刑事裁定书裁定获得减刑一年三个月,确有悔改表现,已执行原判刑期二分之一以上,符合法定假释条件,依法裁定对罪犯池某某予以假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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