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罪犯柳某某假释案

  • 案例时间:2017-12-14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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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案例编号:BJJYJS1513236056
  • 案例类型:假释案例
【案件基本情况】

罪犯柳某某,男,1955年11月12日生,汉族,北京市人,大专文化,捕前系北京某单位职员,原户籍所在地北京市海淀区。因犯受贿罪于2011年12月22日被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刑期自2011年07月15日起至2018年07月14日止。2012年04月06日送北京市监狱服刑改造,2015年06月19日减刑十一个月,减刑后刑期至2017年08月14日。

【案件办理过程】

2016年6月三监区拟提请对罪犯柳某某假释,监区对该犯进行了心理测试认为:该犯性格总体温和,在服刑期间与他犯基本能够较好的相处,从未发生较为激烈的言语或肢体冲突。能够较好的处理与警察及其他罪犯的关系,未发现有突出矛盾,警察与罪犯对其整体表现反映较好。

监区警察根据该犯的改造表现,进行了集体评议,一致认为罪犯柳某某符合法定假释条件,可以用假释评估量表对其进行评估。会后将相关材料报监狱刑罚执行科。

监狱刑罚执行科在收到三监区呈报的假释材料后,制作了《拟假释罪犯社会调查委托函》,致函北京市大兴区司法局委托开展社会调查。2016年8月司法局出具了社会调查评估报告,该犯妻子同意接纳该犯,并表示能在该犯假释期间对其进行监督和教育,并在其没有生活来源时为其提供生活保障。据社区居委会调查,柳某某家庭生活稳定,有一定的生活技能,若假释,社区可以对其进行监督和帮教。柳某某除此次犯罪外,无其他前科劣迹记录。社会调查员经评估认为柳某某假释后,对所居住社区存在的不良影响一般,居住社区对其假释无反映。

监区长、心理咨询员、责任民警于2016年8月对罪犯柳某某使用《拟假释罪犯再犯罪风险评估量表》进行评估,通过对罪犯柳某某的主体因素、主观方面、心理因素、客观方面进行综合评估,评估分数为36.1分,属于较低风险。

三监区于2016年8月12日召开罪犯柳某某的假释评估审议会,会上监区警察根据该犯的表现,全体同意向监狱呈报该犯的假释评估意见。会后三监区整理了罪犯柳某某的假释评估材料并按规定报监狱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刑罚执行科经审查认为,评估材料真实、评估人数符合要求、评估项目分数准确、社会调查符合要求,同意三监区提请假释评估的意见,并将相关材料一并提交监狱假释评估委员会评审。

2016年8月17日监狱假释评估委员会召开会议评审罪犯柳某某假释评估意见,同时邀请了驻监检察室列席会议,会上三监区监区长汇报了罪犯柳某某的表现情况以及监区假释评估情况。刑罚执行科汇报了假释评估材料的审核情况。经监狱假释评估委员会集体研究认为,罪犯柳某某在监狱服刑期间,一贯表现良好,再犯罪风险属于较低风险,同意监区呈报罪犯柳某某假释的评估意见。

2016年9月14日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召开会议对柳某某假释案件进行评审,北京市团河地区人民检察院两名检察员列席会议。经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集体研究,同意提请罪犯柳某某假释案件。2016年9月15日至21日公示五个工作日。公示期间,没有监狱警察或者罪犯对罪犯柳某某的假释案件提出异议。公示后,监狱将提请假释建议及相关材料送北京市团河地区人民检察院征求意见,检察机关未提出异议。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将同意提请减刑建议的评审意见连同检察意见,一并报送监狱长办公会议审定。

2016年9月26日监狱召开监狱长办公会,对罪犯柳某某假释建议及相关材料进行审议,经审议,罪犯柳某某符合法定假释条件,提请程序合法,相关证明材料齐全完备真实有效,同意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呈报罪犯柳某某假释案件。监狱刑罚执行科根据监狱长办公会的决定,将罪犯柳某某的假释案件移送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并将提请假释建议书副本抄送人民检察院。

2016年10月初罪犯柳某某因患大面积心梗到北大医院住院,同时进行了手术治疗,经治疗好转后被转入北京市监狱管理局中心医院住院治疗,据主治医生介绍,柳某某的病情极其严重,随时会有生命危险。需要三个月以上的留院休养观察。罪犯柳某某假释案件按规定需要采取公开开庭审理的方式进行,但柳某某病情严重,无法参加庭审。柳犯对此极其焦虑,导致病情不断恶化。监狱根据此情况,制定了协调办理该犯假释开庭的工作方案。期间,监狱警察先后多次到市局中心医院,在病床前与该犯面对面谈心交流,介绍此类情况的政策法规以及监狱所做的各项工作。通过工作,使该犯及时平和了心态,病情也有了好转。另一边监狱积极与法院、检察院、市局中心医院、市局信息技术处等单位联系,最后确定了以视频开庭的方式审理柳犯的假释案件。2016年11月4日顺利视频开庭审理了柳犯的假释案件。

【案件办理结果】

2016年12月8日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罪犯柳某某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积极改造,确有悔改表现,依法裁定对罪犯柳某某假释,假释考验期至2017年08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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