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罪犯马某某假释案

  • 案例时间:2017-12-14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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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案例编号:BJJYJS1513235621
  • 案例类型:假释案例
【案件基本情况】

罪犯马某某,男,1960年10月28日生,大学文化,原户籍所在地为北京市朝阳区,因诈骗罪经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于2014年11月26日判处有期徒刑五年,罚金人民币五千元。于2015年3月31日送垦华监狱服刑改造。

【案件办理过程】

罪犯马某某于2017年4月获得监狱改造积极分子奖励,后监区向该犯居住地司法局寄发居住地核实发函和社会委托调查函。根据司法局的回函,罪犯马某某符合接受社区矫治基本条件,具备办理假释条件。依照《监狱提请减刑假释工作程序实施细则》,八监区干警认为罪犯马某某服刑期间,能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且该犯罚金人民币五千余已执行,因此,一致同意启动罪犯马某某假释案件评估程序。

监区对罪犯马某某进行风险评估,制作《拟假释罪犯再犯罪风险评估量表》。根据测评,罪犯马某某假释风险评估得分为38.7分,属于较低风险,符合启动假释呈报条件。监区召开罪犯假释评估工作会议,监区干警一致同意启动罪犯马某某的假释程序。监区将罪犯马某某的假释评估材料及相关证明材料报请监狱假释评估委员会进行评议。监狱假释评估委员会召开会议,作出同意监区启动罪犯马某某呈报假释的程序。监区召开罪犯马某某假释集体评议会,监区民警一致认定:罪犯马某某确有悔改表现,假释后没有再犯罪的危险,符合假释条件,建议对罪犯马某某呈报假释。

八监区将罪犯马某某提请假释建议及相关证明材料报送监狱刑罚执行科审查。经审查,监狱刑罚执行科认为,监区认定罪犯马某某确有悔改表现的具体事实的书面证明材料来源合法,所提交的材料齐全、完备、规范,符合法定条件,提请罪犯马某某假释的建议适当,同意监区提请假释建议,并将相关材料一并提交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

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根据刑罚执行科的审查意见,召开会议进行审议,作出同意提请罪犯马某某假释的评审意见,并按照规定在监狱内公示,公示期为五个工作日。公示期间,没有监狱人民警察或者罪犯对公示内容提出异议。公示期过后,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将同意提请减刑建议的评审意见连同检察意见,一并报送监狱长办公会议审定。

监狱长办公会对罪犯马某某假释建议及相关材料进行审议,认为罪犯马某某符合法定假释条件,提请程序合法,相关证明材料齐全完备真实有效,同意监区的提请意见。监狱将相关材料报北京市监狱管理局清河分局审核同意后,将该犯假释案卷连同《提请假释建议书》移送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清河法庭,并将《提请假释建议书》副本抄送清河人民检察院。

【案件办理结果】

2017年8月1日,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罪犯马某某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积极改造,确有悔改表现,依法裁定对其假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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