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罪犯隋某某假释案

  • 案例时间:2017-12-14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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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案例编号:BJJYJS1513235491
  • 案例类型:假释案例
【案件基本情况】

罪犯隋某某,男,1988年4月6日生,大专文化,捕前无业,原户籍所在地北京市平谷区。因强奸罪经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4月2日判处有期徒刑五年。2013年8月6日送北京市监狱管理局清河分局潮白监狱服刑。

【案件办理过程】

潮白监狱九分监区于2015年1月15日提请对拟呈报假释罪犯隋某某进行居住地核实及社会调查评估,监狱狱政科于2015年1月15日向北京市平谷区司法局发函委托司法局工作人员对罪犯隋某某拟假释后居住地进行核实,并对该犯社会影响进行调查评估。平谷区司法局于2015年2月25日回函证实拟假释罪犯隋某某提供的假释后居住地真实存在,该犯家属表示愿意接纳,家中经济状况稳定。经平谷区司法局调查,该犯居住社区对该犯假释无反应,社会危险性较小,符合假释条件。潮白监狱九分监区于2015年3月5日启动对拟假释罪犯隋某某的假释评估程序,经评估该犯在犯罪风险评估量表得分为37.8分,属于较低风险,并经潮白监狱假释评估小组对罪犯隋某某的罪名、刑期及服刑期间一贯表现进行综合评估后同意该犯呈报假释。

2015年4月28日,依照《监狱提请减刑假释工作程序规定》,北京市监狱管理局清河分局潮白监狱九分监区人民警察召开会议,集体研究罪犯隋某某提请假释案。会议综合罪犯隋某某服刑期间的一贯表现认为,罪犯隋某某自调入九分监区服刑改造以来,能够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但该犯系暴力型罪犯,需要从严考虑。经监区全体干警评议,认为符合法定假释条件,假释后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建议依法对罪犯隋某某提请假释。

九分监区随即将提请减刑建议及相关证明材料报送监狱狱政科审查。经审查,监狱狱政科认为,分监区认定罪犯隋某某确有悔改表现的具体事实的书面证明材料来源合法,所提交的材料齐全、完备、规范,符合法定条件,提请罪犯隋某某假释建议适当,同意分监区提请假释建议,并将相关材料一并提交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

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根据狱政科的审查意见,召开会议进行审议,作出同意提请罪犯隋某某假释的评审意见,并按照规定在监狱内公示,公示期为五个工作日。公示期间,没有监狱人民警察或者罪犯对公示内容提出异议。公示期后,监狱将提请减刑建议及相关材料送检察机关征求意见。北京市清河人民检察院作出“罪犯隋某某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假释条件,呈报假释程序合法”的检察意见。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将同意提请假释建议的评审意见连同检察意见,一并报送监狱长办公会议审定。

监狱长办公会对罪犯隋某某假释建议及相关材料进行审议,认为罪犯隋某某符合假释条件,提请假释程序合法,相关证明材料齐全完备真实有效,作出提请罪犯隋某某假释的决定。监狱狱政科根据监狱长办公会的决定,制作《提请假释建议书》,连同相关材料一并移送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并将提请假释建议书副本抄送人民检察院。

【案件办理结果】

经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立案审理,认为罪犯隋某某在服刑改造期间,能够认罪悔罪,积极改造,确有悔改表现,但其系因强奸被判处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的暴力型罪犯,对其假释进行综合考虑。2015年7月28日依法裁定对罪犯隋某某予以假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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