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罪犯白某某假释案

  • 案例时间:2017-12-14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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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案例编号:SXSJYJS1513235198
  • 案例类型:假释案例
【案件基本情况】

罪犯白某某,男,1980年10月2日生,初中文化,捕前系农民,原户籍所在地陕西省清涧县。因犯交通肇事罪,于2014年11月24日被陕西省延川县人民法院(2014)延川刑初字第00056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八个月(没有刑期起始日期)。2015年1月5日被送入陕西省延安监狱三监区服刑。

【案件办理过程】

2016年9月2日,依照《监狱提请减刑假释工作程序规定》(司法部第130号令),陕西省延安监狱三监区人民警察召开会议,集体研究罪犯白某某提请假释案。会议综合罪犯白某某服刑期间的一贯表现认为,罪犯白某某能够认罪服法,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在歌咏比赛中曾担任监区领唱,在全省监狱系统开展的“日行一善,以善养德”主题教育活动中,参与歌曲《娘》的MV拍摄,担任主唱,反响良好。三监区集体会议认为,罪犯白某某符合法定假释条件,建议依法对罪犯白某某提请假释。

三监区将提请假释建议及相关证明材料报送监狱刑罚执行科审查。经审查,监狱刑罚执行科认为,监区认定罪犯白某某确有悔改表现的具体事实的书面证明材料来源合法,所提交的材料齐全、完备、规范,符合法定条件,提请罪犯白某某假释建议适当。同时,刑罚执行科委托陕西省清涧县司法局对罪犯白某某进行了调查评估,随后收到清涧县司法局清司(矫)字2016057号调查评估意见书,意见表明该犯社会表现良好,无不良反映,适合社区矫正。监狱教育改造科对该犯进行了重新再犯罪评估,测评意见显示该犯重新犯罪率较低。综上因素,刑罚执行科同意监区提请假释建议,并将相关材料一并提交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

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根据刑罚执行科的审查意见,召开会议进行审议,作出同意提请罪犯白某某假释的评审意见,并按照规定在监狱内公示,公示期为五个工作日。公示期间,没有监狱人民警察或者罪犯对公示内容提出异议。公示期后,监狱将提请假释建议及相关材料送检察机关征求意见。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检察院作出“罪犯白某某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假释条件,呈报假释程序合法”的检察意见。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将同意提请假释建议的评审意见连同检察意见,一并报送监狱长办公会议审定。

监狱长办公会对罪犯白某某假释建议及相关材料进行审议,认为罪犯白某某符合法定假释条件,提请假释程序合法,相关证明材料齐全完备真实有效,作出提请罪犯白某某假释的决定。监狱刑罚执行科根据监狱长办公会的决定,制作《提请假释建议书》,连同相关材料一并移送延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并将提请假释建议书副本抄送人民检察院。

【案件办理结果】

2016年10月24日,延安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罪犯白某某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积极改造,确有悔改表现,依法裁定对罪犯白某某假释,假释考验期至2018年1月23日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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