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犯聂某某假释案
- 案例时间:2017-12-14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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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例编号:SXSJYJS1513235009
- 案例类型:假释案例
【案件基本情况】
罪犯聂某某,女,1980年2月6日生,原户籍地重庆市忠县。因容留、介绍卖淫罪经陕西省神木县人民法院于2012年8月30日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又六个月,刑期自2012年3月28日起至2017年9月27日止,并处罚金10000元。2012年12月13日送入陕西省女子监狱一监区服刑改造。
【案件办理过程】
2015年11月16日,依照《监狱提请减刑假释工作程序规定》(司法部第130号令),陕西省女子监狱一监区人民警察召开会议,集体研究罪犯聂某某提请假释案。会议综合罪犯聂某某服刑期间的一贯表现认为,罪犯聂某某自入监以来二年十一个月时间内,能够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接受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参加劳动改造,完成改造任务,共获计分考核成绩18个积极,罚金已缴纳,确有悔改表现。重庆市忠县司法局对罪犯聂某某拟适用假释进行调查走访并出具(2015)渝忠司社矫调字45号《调查评估意见书》认为,罪犯聂某某在当地居住期间,团结邻里、乐于助人,无不良嗜好,无犯罪前科,社会总体评价较好;其丈夫作为其社区矫正监护人,已签订办理《亲属帮教承诺书》保证配合社区矫正机构履行监管帮教义务,并有固定住所和稳定收入,具备一定的监管条件和帮教能力;当地社区居委会表示愿意接纳其在社区服刑,并进行监管、教育和帮扶,具备实施社区矫正的条件。陕西省女子监狱心理健康指导中心《社会适应心理分测验(Cjshhui)测试报告》认为:悔罪与改恶向善心理中分,反社会心理中分,仇恨与报复心理低分,社会适应准备高分。综上,一监区集体会议评议认为,罪犯聂某某符合假释条件,建议依法对罪犯聂某某提请假释,并将提请假释建议及相关材料报送监狱刑罚执行科审查。
2015年12月15日,陕西省女子监狱刑罚执行科会议审查认为,监区认定罪犯聂某某确有悔改表现的具体事实、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关于罪犯假释后对所居住社区影响的调查评估报告等书面材料及相关证明来源合法,所提交材料齐全、完备、规范,符合法定条件,提请罪犯聂某某假释建议适当,同意监区提请假释建议,并将相关材料一并提交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会议评审。
2015年12月18日,陕西省女子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根据刑罚执行科的审查意见,召开会议进行审议,作出同意提请罪犯聂某某假释的评审意见,并按照规定在狱内进行公示,为期五个工作日。公示期间,没有监狱人民警察或罪犯对公示内容提出异议。公示期后,监狱将提请假释建议及相关材料送检察机关征求意见。陕西省西安市沙坡地区人民检察院作出“罪犯聂某某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假释条件,呈报假释程序合法”的检察意见。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将同意提请假释建议的评审意见连同检察意见,一并报送监狱长办公会议审定。
2015年12月25日,陕西省女子监狱监狱长办公会对罪犯聂某某假释建议及相关材料进行审议,认为罪犯聂某某符合法定假释条件,提请假释程序合法,相关证明材料齐全完备真实有效,作出提请罪犯聂某某假释的决定。监狱刑罚执行科根据监狱长办公会的决定,制作《提请假释建议书》,连同相关材料一并移送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并将提请假释建议书副本抄送人民检察院。
【案件办理结果】
2016年1月28日,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罪犯聂某某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积极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假释条件,以(2016)陕01刑更11号刑事裁定书依法裁定对罪犯聂某某准予假释,假释考验期至2017年9月27日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