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罪犯仇某某假释案

  • 案例时间:2017-12-14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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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案例编号:SXSJYJS1513234917
  • 案例类型:假释案例
【案件基本情况】

罪犯仇某某,男,1943年11月16日出生于陕西省洋县,不识字,捕前系农民。陕西省洋县人民法院于2009年9月28日作出(2009)洋刑初字第94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仇某某犯故意伤害(致人死亡)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刑期自2009年1月29日起至2019年1月28日止。2009年10月9日被送入陕西省汉江监狱执行刑罚。

【案件办理过程】

2014年10月30日,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12]2号)《监狱提请减刑假释工作程序规定》(司法部第130号令)和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减刑、假释案件的实施细则》、《陕西省依法办理监狱老病残罪犯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案件的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陕西省汉江监狱十一监区人民警察召开会议,集体研究罪犯仇某某提请假释案。会议综合罪犯仇某某服刑期间的一贯表现认为,罪犯仇某某在服刑中,能够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关于“没有再犯罪的危险”的评定,监区根据犯罪情节、原判刑罚情况、假释后监管情况、心理评估等因素进行了认真研究。罪犯仇某某犯罪因民间纠纷引发,被害人有明显过错,案件审理期间已积极赔偿了被害人亲属损失。其家中有妻子和三个儿子,假释后生活有着落,有家庭人员管束。该犯为监狱认定的老年犯且身体多病,心理评估结果显示:罪犯仇某某再犯罪危险性较小。结合罪犯仇某某入监以来年老多病等情况,十一监区集体会议认为,罪犯仇某某符合法定假释条件,建议依法对罪犯仇某某提请假释。并按照规定在监区公示,公示期为三个工作日。公示期间,没有监区人民警察或者罪犯对公示内容提出异议。

公示期后,十一监区将提请假释建议及相关证明材料报送监狱刑罚执行科审查。经审查,监狱刑罚执行科认为,监区认定罪犯仇某某确有悔改表现的具体事实的书面证明材料来源合法,所提交的材料齐全、完备、规范,符合法定条件,提请罪犯仇某某假释建议适当,同意监区提请假释建议。审查期间,居住地社区矫正机构出具了“建议对罪犯仇某某适用社区矫正”的评估意见。监狱刑罚执行科将相关材料一并提交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

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根据刑罚执行科的审查意见,召开会议进行审议,作出同意提请罪犯仇某某假释的评审意见,并按照规定在监狱内公示,公示期为七个工作日。公示期间,没有监狱人民警察或者罪犯对公示内容提出异议。公示期后,监狱将提请假释建议及相关材料送检察机关征求意见。汉中市人民检察院作出“罪犯仇某某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假释条件,呈报假释程序合法”的检察意见。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将同意提请假释建议的评审意见连同检察意见,一并报请监狱长办公会议审定。

监狱长办公会对罪犯仇某某假释建议及相关材料进行审议,认为罪犯仇某某符合法定假释条件,提请假释程序合法,相关证明材料齐全完备真实有效,作出提请罪犯仇某某假释的决定,并按照规定在监狱内公示,公示期为三个工作日。公示期间,没有监狱人民警察或者罪犯对公示内容提出异议。公示期后,监狱刑罚执行科根据监狱长办公会的决定,制作《提请假释建议书》,连同相关材料一并移送汉中市中级人民法院,并将提请假释建议书副本抄送人民检察院。

【案件办理结果】

汉中市中级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依法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驻监检察官、刑罚执行科警察、监区直接管理警察、罪犯互监组成员出庭参加了庭审。2015年2月10日,汉中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罪犯仇某某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积极改造,确有悔改表现,依法作出(2015)汉中刑假字第00085号裁定书,对罪犯仇某某予以假释(假释考验期限从假释之日起计算,即至2019年1月28日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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