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犯弓某某假释案
- 案例时间:2017-12-14 00:00:00
- 浏览量:0
- 案例编号:SXSJYJS1513234748
- 案例类型:假释案例
【案件基本情况】
罪犯弓某某,男,1985年11月23日生,大专文化,无业,原户籍所在地榆林市吴堡县。2012年6月1日因犯交通肇事罪被铜川市耀州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刑期自2011年10月6日起至2017年10月5日止。2012年11月2日送陕西省崔家沟监狱第三监区服刑改造。
该犯入监以来能够认罪服法,遵守各项监规纪律,积极参加三课学习,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任务,多次获得监狱计分考核奖励,无违纪,服刑期间,计分考核成绩共获得行政奖励29个积极,确有悔改表现。
【案件办理过程】
按照监狱关于做好2016年度第一批次减刑假释案件的工作安排,分监区对所有押犯计分考核、入监时间、刑期起止、原判刑期等情况进行了全面摸底,对符合减刑假释资格的罪犯基本情况予以造册并在分监区公示栏公示五日,期间该犯主动要求提请假释,在分监区上报监区该犯意愿后,监区对该犯的基本情况进行细致的了解,认为该犯属于过失犯罪,且改造积极,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假释法定条件。
在分监区全体干警会议研究确定为该犯呈报假释后,分监区及时从监区领取《函调评估材料信》、《对服刑人员弓某某拟假释调查评估提纲》,认真填写完毕后,加盖监狱公章,寄往该犯户籍所在地榆林市吴堡县司法局征求评估意见。经榆林市吴堡县司法局调查,该犯家属有一定的经济能力和约束能力,该犯假释后生活确有着落,不致再危害社会,同意接受该犯进行社区矫正。随后,分监区负责减刑、假释管教民警立即对该犯判决书、执行通知书、计分考核情况、所获行政奖励积极情况、历年评审鉴定情况、改造质量评估情况、社区调查评估报告一一进行详细审查,填写罪犯减刑假释审核表、计分考核登记表及罪犯即时改造质量评估表,然后按照《监狱提请减刑假释工作程序规定》(司法部第130号令)规定将材料整理完备,交由分监区集体会议研究,会议决议对该犯提请假释,同步做好会议记录,全体警察签字确认。再将减刑假释呈报表造册在分监区公示栏进行了公示。
在分监区公示无异议后,分监区将整理完备、规范的假释材料、分监区全体警察签字的会议记录复印件及分监区减刑假释案件情况登记表一并提交至监区。监区在接到分监区呈报的假释材料后,由监区刑罚执行专干进行核查,然后交由监区长办公会进行研究审核,会议决议对该犯提请假释,并将监区提请意见在监区电子公示牌进行公示,无异议后,监区又组织各分监区管教民警将材料扫描并上传至监狱网上办案平台予以公布。
监区将整理完备的假释材料、社区调查评估报告、监区长办公会会议记录复印件及监区减刑假释案件情况登记表(电子档)提交至监狱刑罚执行部门进行审查。监狱刑罚执行部门接到监区提交的假释材料后组织专干进行审核,然后交由驻监检察室同步法律监督,期间检察人员对该犯进一步谈话了解,并对同一监舍居住两年以上的五名罪犯了解其现实表现情况、计分考核情况等。
监狱评审委员会根据刑罚执行科的审查意见,召开会议进行审议,作出同意提请罪犯弓某某假释的评审意见,并按照规定在监狱内公示,公示期为七个工作日。公示期间,没有监狱人民警察或者罪犯对公示内容提出异议。公示期后,监狱将提请假释建议及相关材料送检察机关征求意见。铜川市崔家沟地区人民检察院作出“罪犯弓某某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假释条件,呈报假释程序合法”的检察意见。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将同意提请假释建议的评审意见连同检察意见,一并报请监狱长办公会议审定。
监狱长办公会对罪犯弓某某假释建议及相关材料进行审议,认为罪犯弓某某符合法定假释条件,提请假释程序合法,相关证明材料齐全完备真实有效,作出提请罪犯弓某某假释的决定,并按照规定在监狱内公示,公示期为三个工作日。公示期间,没有监狱人民警察或者罪犯对公示内容提出异议。公示期后,监狱刑罚执行科根据监狱长办公会的决定,制作《提请假释建议书》,连同相关材料一并移送铜川市中级人民法院,并将提请假释建议书副本抄送人民检察院。
【案件办理结果】
2016年6月4日,铜川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议并作出(2016)陕02刑更662号刑事裁定书,对罪犯弓某某予以假释,假释考验期至2017年10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