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罪犯陈某假释案

  • 案例时间:2017-12-14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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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案例编号:BJJYJS1513232581
  • 案例类型:假释案例
【案件基本情况】

罪犯陈某,男,1985年6月21日出生,大学文化,原户籍所在地为北京市海淀区。因犯破坏公共电信设施罪,于 2014年8月21日被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刑期自2014年2月25日至2017年2月24日。该犯于2015年1月5日入北京市未成年犯管教所服刑改造。

【案件办理过程】

罪犯陈某自2015年2月至2016年1月末累计有效积分达到30分,2016年2月16日经评审获监狱表扬奖励,评定奖励时管理级别为宽管级。2016年3月该犯所在二监区拟对罪犯陈某提请假释。2016年3月8日,监狱根据罪犯陈某提供的假释居住地向丰台区司法局矫正帮教科发函对罪犯陈某进行社会调查和居住地核实。2016年3月28日收到丰台区司法局矫正帮教科的回函。社会调查认为罪犯陈某假释后有固定住所,家属接纳,具备帮教条件,犯罪行为没有造成恶劣的社会影响,假释后对居住社区存在的不良影响较小,居住社区对其假释无反映,同意其适用社区矫正。

罪犯陈某所在二监区于2016年4月11日召开假释评估会,对其再犯罪风险进行评估,并根据社会调查情况和罪犯陈某犯罪的具体情节、原判刑罚情况,在刑罚执行中的一贯表现,罪犯的年龄、身体状况、性格特征,假释后生活来源以及监管条件等因素综合考虑认为,罪犯陈某有固定住所,假释后与父母共同生活,家庭经济条件较好,家属表示接纳,并能对其进行监督和教育,具备帮教条件,再犯罪风险评估属较低风险。经监区全体干警集体评议同意对其提请假释,并将评估材料报送至监狱刑罚执行科。刑罚执行科对评估材料审查后,同意监区对罪犯陈某提请假释,并将相关意见提交监狱假释评估工作委员会。2016年4月22日监狱假释评估工作委员会召开会议,作出同意对罪犯陈某提请假释的意见。

2016年5月16日,依据《监狱提请减刑假释工作程序的实施细则》,北京市未成年犯管教所二监区人民警察召开会议,集体研究罪犯陈某提请假释案。会议评议了罪犯陈某服刑期间的一贯表现认为,罪犯陈某能够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再犯罪风险评估属较低风险,符合法定假释条件,建议对罪犯陈某提请假释。审核后,监区将提请假释建议及相关案卷材料报送监狱刑罚执行科审查。

监狱刑罚执行科审查认为,监区认定罪犯陈某确有悔改表现和没有再犯罪危险的具体事实的书面证明材料来源合法,所提交的材料齐全、完备、规范,符合法定条件,提请罪犯陈某假释建议适当,同意监区提请假释建议,并将相关材料提交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

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根据刑罚执行科的审查意见,于2016年5月27日召开会议进行审议,作出同意提请罪犯陈某假释的评审意见,并按照规定在监狱内公示五个工作日。公示期间,没有监狱人民警察或者罪犯对公示内容提出异议。公示期后,监狱将提请假释建议及相关材料送检察机关征求意见。北京市刑事执行检察院对监狱提请假释的意见未提出反对意见。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将同意提请假释建议的评审意见连同检察意见,一并报送监狱长办公会议审定。

2016年6月6日,监狱长办公会对罪犯陈某假释建议及相关材料进行审议,认为罪犯陈某符合法定假释条件,提请假释程序合法,相关证明材料齐全完备真实有效,作出提请罪犯陈某假释的决定。监狱刑罚执行科根据监狱长办公会的决定,制作《提请假释建议书》,连同相关材料一并移送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并将提请假释建议书副本抄送人民检察院。

【案件办理结果】

2016年7月7日,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罪犯陈某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积极改造,确有悔改表现,裁定对罪犯陈某假释,假释考验期至2017年2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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