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 > 案例 > 法制工作

青海省女子监狱服刑人员尹某某减刑案

  • 案例时间:2021-10-29 00:00:00
  •  浏览量:0
  • 案例编号:QHJYJX1621823911
  • 案例类型:减刑案例
【案件基本情况】

服刑人员尹某某,女,1975年出生,小学文化程度,离异,吉林省吉林市人,因犯贩卖、运输毒品罪被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1年1月7日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2011年10月11日调入青海省女子监狱执行刑罚。减刑情况:尹某某经青海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于2013年7月22日减为无期徒刑;经青海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于2015年12月4日减为有期徒刑十八年三个月,刑期自2015年12月4日起至2034年3月3日止。

【案件办理过程】

2019年1月8日,青海省女子监狱一监区民警召开会议,集体研究尹某某提请减刑案。会议综合尹某某服刑期间的改造表现认为:尹某某能够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尹某某在本次考核期内共获得六次监狱表扬奖励,认为尹某某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建议对尹某某提请减刑。监区将提请减刑建议及相关证明材料报送监狱刑罚执行大队审查。

监狱刑罚执行大队经审查,认为监区认定尹某某确有悔改表现的具体事实的书面证明材料来源合法,所提交的材料齐全、完备、规范,符合法定条件,提请尹某某减刑建议适合,同意监区提请减刑建议,并将相关材料一并提交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

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根据刑罚执行大队的审查意见,召开会议进行审议,作出同意提请尹某某减刑的评审意见,并按照规定在监狱内公示,公示期为五个工作日。公示期间,没有监狱民警或者罪犯对公示内容提出异议。

公示期满后,监狱将提请减刑建议及相关材料送检察机关征求意见。西宁市西平地区人民检察院作出“罪犯尹某某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呈报减刑程序合法”的检察意见。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将同意提请减刑建议的评审意见连同检察意见,一并呈报监狱长办公会审定。

4月23日,监狱长办公会对尹某某减刑建议及相关材料进行审定,认为尹某某符合法定减刑条件,提请减刑程序合法,相关证明材料齐全完备,真实有效,同意对尹某某提请减刑,并将减刑材料移送至西宁市中级人民法院。

【案件办理结果】

2019年6月20日,西宁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尹某某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接受改造,积极参加学习和生产劳动,确有悔改表现,依法裁定对尹某某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减为七年。

相关案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