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门源监狱因犯非法持有毒品罪服刑人员牟某某减刑案
- 案例时间:2022-04-06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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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例编号:QHJYJX1621824053
- 案例类型:减刑案例
【案件基本情况】
服刑人员牟某某,男,1959年6月28日出生,重庆市人,因犯非法持有毒品罪被青海省西宁市城中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2月2日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罚金二万元,刑期自2014年5月23日至2025年5月22日止。2015年5月28日交付青海省门源监狱执行刑罚。该犯于2018年12月14日被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二年不变。
【案件办理过程】
2020年9月18日,根据《监狱提请减刑假释工作程序规定》,门源监狱四监区二分监区召开会议,集体研究罪犯牟某某提请减刑案。会议综合牟某某服刑期间的改造表现认为:牟某某能够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在本次考核期内共获得四次表扬和一次监狱服刑改造积极分子奖励,其财产性判项已履行八千元,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因此建议对牟某某提请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二年不变。
9月20日,四监区监区长办公会议经审核,同意二分监区集体研究意见,建议对罪犯牟某某提请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二年不变。监区将案件相关材料报送监狱刑罚执行大队审查。
11月16日,刑罚执行大队经审查,认为监区认定罪犯牟某某确有悔改表现的具体事实的书面证明材料来源合法,所提交的材料齐全、完备、规范,符合法定减刑条件,作出同意监区对牟某某提请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二年不变的审查意见,并将审查意见连同监区报送的材料一并提交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
12月1日,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根据刑罚执行大队的审查意见,召开会议进行评审,青海省西平地区人民检察院驻门源监狱检察室工作人员列席会议。会议经评审,作出同意对牟某某提请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二年不变的评审意见,并按照规定在监狱内公示五个工作日。公示期间,没有监狱民警或罪犯对公示内容提出异议。
公示期满后,监狱将提请减刑建议送青海省西平地区人民检察院驻门源监狱检察室征求意见。2021年1月13日,检察机关出具《减刑提请活动检察意见书》,作出“经审查,未发现执行机关提请减刑程序不当,同意向法院提请减刑”的检察意见。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将提请减刑建议和评审意见连同人民检察院意见,一并报请监狱长办公会议审议决定。
3月2日,监狱长办公会议对牟某某提请减刑建议及相关材料进行审议,认为牟某某符合法定减刑条件,提请程序合法,相关证明材料齐全、完备、真实、有效,作出同意对牟某某提请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二年不变的决定。
3月8日,监狱刑罚执行大队根据监狱长办公会议的决定,制作《提请减刑建议书》,连同相关材料一并提请青海省海北藏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并将建议书副本抄送青海省西平地区人民检察院。
期间,牟某某于3月5日向监狱申请将其亲属寄给其的一万二千元钱款用于缴纳剩余罚金。监狱及时办理,当日向海北藏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账户代为缴纳。
【案件办理结果】
2021年3月23日,海北藏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通过远程视频进行开庭审理。牟某某当庭向合议庭提交其于2021年3月5日向海北藏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财产性判项履行账户转款缴纳剩余罚金一万二千元的证明材料。法庭调查过程中,根据牟某某缴纳剩余罚金情况,执行机关青海省门源监狱出庭代表人向法庭建议提请罪犯牟某某减刑幅度更改为九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二年不变。审判长在征求检察机关意见时,西平地区人民检察院出庭检察人员同意执行机关提请更改为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二年不变的意见。海北藏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认为罪犯牟某某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积极改造,服刑期间累计获表扬四次,监狱服刑改造积极分子一次,并分两次积极缴纳完毕罚金二万元,确有悔改表现,建议执行机关按程序更改提请减刑幅度九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二年不变。
监狱再次召开会议进行评审研究,建议对牟某某提请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二年不变,并按程序进行公示。
4月7日,海北藏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对罪犯牟某某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二年不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