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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省门源监狱因犯运输毒品罪服刑人员梁某减刑案

  • 案例时间:2022-04-06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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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案例编号:QHJYJX1621823846
  • 案例类型:减刑案例
【案件基本情况】

服刑人员梁某,男,1989年2月22日出生,四川省大竹县人,因犯运输毒品罪被青海省西宁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11月29日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并处罚金三万元,刑期自2017年3月20日至2031年3月19日止。梁某不服,提出上诉。青海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4月19日作出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2018年8月27日交付青海省门源监狱执行刑罚。

【案件办理过程】

2020年9月2日,根据《监狱提请减刑假释工作程序规定》,门源监狱一监区一分监区召开会议,集体研究罪犯梁某提请减刑案。会议综合梁某服刑期间的改造表现认为:梁某能够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在本次考核期内共获得四次表扬和一次监狱服刑改造积极分子奖励,其财产性判项已履行五千元,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建议对梁某提请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

9月7日,一监区监区长办公会议经审核,同意一分监区集体研究意见,建议对罪犯梁某提请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监区将案件相关材料报送监狱刑罚执行大队审查。

11月16日,刑罚执行大队经审查,认为监区认定罪犯梁某确有悔改表现的具体事实的书面证明材料来源合法,所提交的材料齐全、完备、规范,符合法定减刑条件,同时收到梁某亲属于9月2日通过异地转账汇款方式向服刑地青海省海北藏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诉讼费)账户缴纳剩余罚金二万五千元的票据凭证,梁某财产性判项已履行完毕,作出建议对梁某提请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的审查意见,并将审查意见连同监区报送的材料一并提交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

12月1日,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根据刑罚执行大队的审查意见,召开会议进行评审,青海省西平地区人民检察院驻门源监狱检察室工作人员列席会议。会议经评审,作出同意对梁某提请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的评审意见,并按照规定在监狱内公示五个工作日。公示期间,没有监狱民警或罪犯对公示内容提出异议。

公示期满后,监狱将提请减刑建议送青海省西平地区人民检察院驻门源监狱检察室征求意见。2021年1月13日,检察机关出具《减刑提请活动检察意见书》,作出“经审查,未发现执行机关提请减刑程序不当,同意向法院提请减刑”的检察意见。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将提请减刑建议和评审意见连同人民检察院意见,一并报请监狱长办公会议审议决定。

3月2日,监狱长办公会议对梁某提请减刑建议及相关材料进行审议,认为梁某符合法定减刑条件,提请程序合法,相关证明材料齐全、完备、真实、有效,作出同意对梁某提请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的决定。

3月8日,监狱刑罚执行大队根据监狱长办公会议的决定,制作《提请减刑建议书》,连同相关材料一并提请青海省海北藏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并将建议书副本抄送青海省西平地区人民检察院。

【案件办理结果】

2021年3月25日,青海省海北藏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罪犯梁某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积极改造,服刑期间累计获表扬四次,监狱服刑改造积极分子一次,并积极缴纳三万元罚金,确有悔改表现,依法裁定对梁某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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