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罪犯阿某某减刑

  • 案例时间:2021-12-21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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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案例编号:SXJJYJX1621590274
  • 案例类型:减刑案例
【案件基本情况】

罪犯阿某某,男,1983年3月出生,四川省美姑县人,因犯贩卖毒品罪被山西省太原市杏花岭区人民法院于2016年3月28日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8000元,扣押在案的财物由原侦查机关依法处理,由原侦查机关继续追缴被告人犯罪所得,予以没收,上缴国库,刑期自2015年11月2日至2023年11月1日止。2016年6月23日交付山西省平遥监狱执行刑罚。

【案件办理过程】

2019年11月8日,罪犯阿某某所在监区召开会议,集体研究罪犯阿某某提请减刑案。会议综合罪犯阿某某服刑期间的改造表现:该犯能够认罪悔罪,服从管理,能够严格遵守监规纪律,严格按照《服刑人员行为规范》要求自己,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完成学习任务,能够完成各项生产任务,该犯在本次考核期内共获四次监狱表扬奖励,监内月均消费73.93元,该犯财产性判项(罚金8000元、继续追缴犯罪所得2550元)全部履行完毕,认为该犯符合减刑条件,建议提请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会后,监区将相关材料及意见报送监狱刑罚执行科审查。

刑罚执行科经审查无异议后,将罪犯阿某某减刑相关材料、减刑意见及审查报告报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集体评议。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前,将罪犯阿某某减刑材料交检察院事前监督。

12月23日,监狱评审委员会经评审,同意监区及刑罚执行科意见,建议对罪犯阿某某提请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检察机关列席会议并同意评审会意见。会后,在全监范围内将罪犯阿某某基本情况及拟提去有期徒刑九个月予以公示,公示期为五个工作日。公示期间,没有监狱民警或罪犯对公示内容提出异议。

公示期满后,监狱将罪犯阿某某提请减刑建议送晋中市人民检察院征求意见。检察机关作出意见,认为罪犯阿某某符合提请减刑条件且财产性判项已全部履行,未发现提请减刑建议不当,建议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议决定。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将提请减刑建议和评审意见连同人民检察院意见,一并报请监狱长办公会议审议决定。

2020年1月2日,监狱长办公会经审议,作出对罪犯阿某某提请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的决定。会议邀请检察院人员列席,对会议过程及结果进行全程监督。

刑罚执行科根据监狱长办公会决定,将减刑建议书及将相关材料提请山西省晋中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

【案件办理结果】

2020年1月15日,山西省晋中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执行机关提供的证据足以证明罪犯阿某某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综合考虑罪犯阿某某犯罪性质和具体情节、交付执行后的一贯表现等因素,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问题的规定》之规定,作出刑事裁定,对罪犯阿某某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减刑后刑期自2015年11月2日起至2023年3月1日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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