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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明康监狱罪犯成某某减刑案

  • 案例时间:2022-05-31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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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案例编号:GDJYJX1620956540
  • 案例类型:减刑案例
【案件基本情况】

罪犯成某某,男,1973年11月27日出生,广东省珠海市人,因犯非法持有毒品罪被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于2017年8月16日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一万元。成某某不服,提出上诉。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10月16日作出裁定,对其维持原判。2017年11月24日交付广东省明康监狱监狱执行刑罚。

【案件办理过程】

2020年11月2日,根据《监狱提请减刑假释工作程序规定》,明康监狱五监区召开会议,集体研究罪犯成某某提请减刑案。经研判,该犯能够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在本次考核期内共获得六次表扬奖励,其财产性判项已履行完毕。据此,会议认为该犯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建议对罪犯成某某提请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

11月10日,监区长办公会议经审核,同意监区集体研究意见,建议对罪犯成某某提请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监区将案件相关材料报送监狱矫正与刑务办公室刑罚组审查。

监狱矫正与刑务办公室刑罚组经审查,认为监区认定罪犯成某某确有悔改表现的具体事实的书面证明材料来源合法,所提交的材料齐全、完备、规范,符合法定减刑条件,作出同意监区对罪犯成某某提请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的审查意见,并将审查意见连同监区报送的材料一并提交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

12月7日,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根据监狱矫正与刑务办公室刑罚组的审查意见,召开会议进行评审,作出同意对罪犯成某某提请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的评审意见,并按照规定在监狱内公示五个工作日。公示期间,没有监狱民警或者罪犯对公示内容提出异议。

公示期满后,监狱将提请减刑建议送佛山市人民检察院征求意见。检察机关对监狱提请减刑建议未提出反对意见。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将提请减刑建议和评审意见连同人民检察院意见,一并报请监狱长办公会议审议决定。

12月15日,监狱长办公会议对罪犯成某某减刑建议及相关材料进行审议,认为罪犯成某某符合法定减刑条件,提请减刑程序合法,相关证明材料齐全、完备、真实、有效,作出同意对罪犯成某某提请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的决定。

监狱矫正与刑务办公室刑罚组根据监狱长办公会议的决定,制作《提请减刑建议书》,连同相关材料一并提请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并将建议书副本抄送佛山市人民检察院。

【案件办理结果】

2021年2年4日,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罪犯成某某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监规,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之规定,裁定对罪犯成某某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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