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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兰州监狱罪犯王某减刑案

  • 案例时间:2022-02-08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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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案例编号:GSJYJX1620373395
  • 案例类型:减刑案例
【案件基本情况】

罪犯王某,男,1977年8月9日出生,甘肃省甘谷县人,小学文化,因犯故意伤害罪被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于2010年8月9日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2011年1月5日交付甘肃省兰州监狱执行刑罚。该犯于2014年2月19日被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剥夺政治权利减为七年;于2016年6月17日被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十个月。

【案件办理过程】

2020年6月6日,根据《监狱提请减刑假释工作程序规定》,兰州监狱五监区一分监区召开会议,集体研究罪犯王某提请减刑案。会议综合罪犯王某服刑期间的改造表现:该犯能够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三课学习,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在本次考核期内共获得六次表扬和一次改造积极分子奖励,认为该犯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建议对罪犯王某提请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

6月8日,五监区监区长办公会议经审核,同意一分监区集体研究意见,建议对罪犯王某提请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监区将案件相关材料报送监狱刑罚执行科审查。

监狱刑罚执行科经审查,认为监区认定罪犯王某确有悔改表现的具体事实的书面证明材料来源合法,所提交的材料齐全、完备、规范,符合法定减刑条件,提请罪犯王某减刑建议适当,作出同意监区提请减刑建议的审查意见,并将审查意见连同监区报送的材料一并提交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

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根据刑罚执行科的审查意见,召开会议进行评审,作出同意罪犯王某提请减刑的评审意见,并按照规定在监狱内公示五个工作日。公示期间,没有监狱民警或罪犯对公示内容提出异议。

公示期满后,监狱将提请减刑建议送兰州市大沙坪地区人民检察院征求意见。检察机关作出“罪犯王某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呈报减刑程序合法”的检察意见。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将提请减刑建议和评审意见连同人民检察院意见,一并报请监狱长办公会议审议决定。

监狱长办公会议对罪犯王某提请减刑建议及相关材料进行审议,认为罪犯王某符合法定减刑条件,提请减刑程序合法,相关证明材料齐全、完备、真实、有效,作出对罪犯王某提请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的决定。

监狱刑罚执行科根据监狱长办公会议的决定,制作《提请减刑建议书》,连同案件相关材料一并提请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并将建议书副本抄送大沙坪地区人民检察院。

【案件办理结果】

2020年11月16日,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依法裁定对罪犯王某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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