库尔勒监狱因犯贩卖毒品罪服刑人员苟某某减刑案
- 案例时间:2021-11-01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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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例编号:XJJYJX1620295507
- 案例类型:减刑案例
【案件基本情况】
苟某某,男,1988年1月出生,大学文化,户籍地新疆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焉耆县,因犯贩卖毒品罪被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3月30日判处有期徒刑七年,罚金人民币七千元,刑期自2017年3月16日至2024年2月15日止。2019年1月29日送至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库尔勒监狱执行刑罚。
【案件办理过程】
2020年10月26日,依照《监狱提请减刑假释工作程序规定》,库尔勒监狱十七监区召开监区民警集体评议会议,集体评议本监区拟提请减刑案件。会议综合苟某某在监狱服刑期间的一贯表现认为:苟某某能认罪悔罪,深刻认识到自己犯罪对社会、他人、家庭造成的严重危害,认真遵守法律及监规,积极维护民族团结,接受教育改造,参加思想、文化教育,积极学习法律法规,努力完成劳动改造任务,在本次改造周期内先后获得四次季度表扬、一次被评为监狱改造积极分子,确有悔改表现,因此建议依法对其提请减刑九个月。
2020年10月27日,监区长办公会议经审核,同意监区民警集体评议会议对苟某某提请减刑建议,并将提请减刑建议及相关证明材料报送监狱刑罚执行科审查。
2020年11月2日,监狱刑罚执行科经审查,认为监区认定苟某某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的书面证明材料来源合法,所提交的材料齐全完备,符合法定条件,同意监区提请减刑建议,并将相关材料一并提交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
2020年11月20日,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召开会议进行审议,并邀请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人民检察院驻监检察官列席会议。评审委员会经评审,认为苟某某确有悔改表现,作出拟同意苟某某提请减刑九个月的评审意见,并按照规定在狱内公示五个工作日。公示期间,没有监狱民警或者罪犯对公示内容提出异议。
公示期满后,监狱将提请减刑建议及相关材料移送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人民检察院征求意见。检察院经审查,作出“苟某某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的检察意见。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将同意提请减刑的评审意见连同检察院的检察意见,一并报送监狱长办公会议审定。
2020年11月25日,监狱长办公会经审议,认为苟某某符合法定减刑条件,提请减刑程序合法,相关证明材料齐全有效,作出对苟某某提请减刑九个月的决定。
监狱刑罚执行科根据监狱长办公会的决定,制作《提请减刑建议书》,连同相关材料一并移送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并将提请减刑建议书副本抄送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人民检察院。
【案件办理结果】
2020年12月13日,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苟某某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积极改造,确有悔改表现,依法裁定对苟某某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