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赣西监狱罪犯吴某某减刑案
- 案例时间:2022-03-07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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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例编号:JXJYJX1620269407
- 案例类型:减刑案例
【案件基本情况】
罪犯吴某某,男,1972年7月13日出生,江西省宜春市袁州区人,汉族,初中文化,因犯贩卖毒品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一万元,刑期自2015年3月22日起至2026年3月21日止。2016年6月29日交付江西省赣西监狱执行刑罚。
【案件办理过程】
2020年11月11日,根据《监狱提请减刑假释工作程序规定》,赣西监狱八监区一分监区召开会议,集体研究罪犯吴某某提请减刑案。会议综合罪犯吴某某服刑期间的改造表现:该犯能够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在本次考核期内共获得四次监狱表扬奖励,其财产性判项已履行六千元,认为该犯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建议对罪犯吴某某提请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
11月16日,八监区监区长办公会议经审核,同意一分监区集体研究意见,建议对罪犯吴某某提请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监区将案件相关材料报送监狱刑罚执行科审查。
12月20日,监狱刑罚执行科经审查,认为监区认定罪犯吴某某确有悔改表现的书面证明材料来源合法,所提交的材料齐全、完整、规范,符合法定减刑条件,作出同意对罪犯吴某某提请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的审查意见,并将审查意见连同监区报送的材料一并提交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
12月21日,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根据刑罚执行科的审查意见,召开会议进行评审,作出同意对罪犯吴某某提请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的评审意见,并按照规定在监狱内公示五个工作日。公示期间,没有监狱民警或者罪犯对公示内容提出异议。
公示期满后,监狱于12月28日将提请减刑建议送江西省新华地区人民检察院征求意见。2021年1月4日,检察机关作出“同意提请减刑”的检察意见。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将提请减刑建议和评审意见连同人民检察院意见,一并报请监狱长办公会议审议决定。
1月11日,监狱长办公会议经审议,认为罪犯吴某某符合法定减刑条件,提请减刑程序合法,相关证明材料齐全、完备、真实、有效,作出同意对罪犯吴某某提请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的决定。
监狱刑罚执行科根据监狱长办公会议的决定,制作《提请减刑建议书》,连同案件相关材料一并提请江西省宜春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并将建议书副本抄送人民检察院。
【案件办理结果】
2021年1月26日,江西省宜春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刑事裁定,对罪犯吴某某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