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永川监狱罪犯张某减刑案
- 案例时间:2022-02-08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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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例编号:CQJYJX1619690971
- 案例类型:减刑案例
【案件基本情况】
罪犯张某,男,1984年8月15日出生,初中文化,重庆市江津区人,因犯贩卖毒品罪被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于2019年3月13日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3000元,违法所得450元予以追缴,刑期自2018年10月24日起至2021年10月22日止。2019年4月10日交付重庆市永川监狱执行刑罚。
【案件办理过程】
2021年1月4日,罪犯张某所在分监区召开会议,集体研究该犯提请减刑案。会议综合罪犯张某服刑期间的改造表现:该犯在本次考核期内共获得三次表扬奖励,其财产性判项已履行完毕,实际服刑已超过一年,认为该犯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建议对罪犯张某提请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
1月8日,监区长办公会议经审核,同意分监区集体研究意见,监狱对罪犯张某提请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
1月26日,刑罚执行科经审查,认为该犯达到提请减刑执行时间,行政奖励真实合法,监区提请减刑幅度适当,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提请减刑的建议适当,作出同意监区提请减刑建议的审查意见,并将审查意见连同监区报送的材料一并提交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
1月28日,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根据刑罚执行科的审查意见,召开会议进行评审,邀请驻监检察室检察官列席会议。会议作出同意对罪犯张某提请减刑的评审意见,并按规定在监狱内公示五个工作日。公示期间,没有监狱民警或罪犯对公示内容提出异议。
公示期满后,监狱将提请减刑建议送驻间检察室征求意见。检察机关作出检察意见:罪犯张某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获得考核表扬等成绩符合规定,符合减刑条件。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将提请减刑建议和评审意见连同人民检察院意见,一并报请监狱长办公会议审议决定。
2月7日,监狱长办公会议对罪犯张某提请减刑建议及相关材料进行审议,认为罪犯张某符合法定减刑条件,提请减刑程序合法,相关材料齐全、完备、真实、有效,作出同意对罪犯张某提请减刑的决定。
监狱刑罚执行科根据监狱长办公会议的决定,制作《提请减刑建议书》,连同相关材料于2月19日一并提请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并将建议书副本抄送重庆市人民检察院第五分院。
【案件办理结果】
2021年3月11日,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之规定,裁定对罪犯张某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