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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长康监狱罪犯杜某某减刑案

  • 案例时间:2022-02-08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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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案例编号:CQJYJX1619690605
  • 案例类型:减刑案例
【案件基本情况】

罪犯杜某某,男,1987年9月5日出生,初中文化,重庆市巴南区人,因犯故意伤害罪被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于2012年8月17日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刑期自2012年8月1日起至2024年6月18日止。杜某某不服,提起上诉,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11月5日作出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2016年8月25日交付重庆市长康监狱执行刑罚。

【案件办理过程】

2020年4月24日,长康监狱一监区召开会议,集体研究罪犯杜某某提请减刑案。会议综合罪犯杜某某服刑期间的改造表现:该犯能够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该犯在本次考核期内共获得四次表扬奖励,认为该犯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建议对罪犯杜某某提请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

同日,一监区监区长办公会议经审核,同意监区集体研究意见,建议对罪犯杜某某提请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监区将案件相关材料报送监狱刑罚执行科审查。

5月26日,监狱刑罚执行科经审查,认为监区提供的罪犯杜某某减刑案的材料齐全、完备、规范,来源合法,符合减刑法定条件,监区提请减刑的建议适当,作出同意监区提请减刑建议的审查意见,并将审查意见连同监区报送的材料一并提交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

6月9日,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根据刑罚执行科的审查意见,召开会议进行评审,认为罪犯杜某某符合法定减刑条件,作出同意对罪犯杜某某提请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的评审意见,并按照规定在监狱内公示五个工作日。公示期间,没有监狱民警或罪犯对公示内容提出异议。

公示期满后,监狱于6月17日将提请减刑建议送驻监检察室征求意见。检察机关作出检察意见:罪犯杜某某在服刑改造中确有悔改表现,获得的考核表扬等成绩符合规定,符合减刑条件,驻监检察室对该犯提请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无异议。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将提请减刑建议和评审意见连同人民检察院意见,一并报请监狱长办公会议审议决定。

6月22日,监狱长办公会议对罪犯杜某某提请减刑建议及相关材料进行审议,认为该犯符合法定减刑条件,提请减刑程序合法,相关材料齐全、完备、真实、有效,作出同意对罪犯杜某某提请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的决定。

监狱刑罚执行科根据监狱长办公会议的决定,制作《提请减刑建议书》,连同案件相关材料于7月1日一并提请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并将建议书副本抄送重庆市人民检察院第五分院。

【案件办理结果】

2020年7月31日,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罪犯杜某某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刑罚执行机关提请减刑的间隔时间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可以减刑,综合考虑罪犯杜某某犯罪的性质和具体情节、社会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之规定,裁定对罪犯杜某某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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