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蔡甸监狱因犯合同诈骗罪服刑人员李某某减刑案
- 案例时间:2021-08-30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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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例编号:HBJYJX1619688201
- 案例类型:减刑案例
【案件基本情况】
服刑人员李某某,男,1954年12月生,大专文化,捕前系个体户,住湖北省武汉市蔡甸区。李某某因犯合同诈骗罪被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9年12月21日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刑期自2008年7月23日起至2022年7月22日止。2010年2月11日交付湖北省蔡甸监狱执行刑罚。
【案件办理过程】
2017年8月15日,依照《监狱提请减刑假释工作程序规定》,湖北省蔡甸监狱十四监区民警召开会议,集体研究服刑人员李某某提请减刑案。会议综合李某某服刑期间的一贯表现认为:李某某在服刑改造期间能做到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完成力所能及的劳动改造任务,确有悔改表现,减刑间隔期内获得四次表扬,二次记功,关于李某某财产性判项履行情况,其监内消费一直处于低水平,年均消费一千多元,李某某对判决中的财产性判项没有履行能力,但其依然请求将自己积攒的劳动报酬两千多元用于缴纳罚金,体现出其积极履行财产性判项的意愿,李某某符合法定减刑条件,建议依法对李某某提请减刑八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二年不变。
十四监区将提请减刑建议及相关证明材料报送监狱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刑罚执行科经审查,认为监区认定李某某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的书面证明材料来源合法,所提交的材料齐全、完备、规范,符合法定条件,建议对李某某提请减刑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二年不变。
2017年11月3日,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根据刑罚执行科的审查意见,召开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会议进行审议,并邀请驻监检察官列席会议。评审委员会认为李某某确有悔改表现,作出同意提请李某某减刑六个月的评审意见,并按照规定在监内公示五个工作日。公示期间,没有监狱民警或者罪犯对公示内容提出异议。
公示期满后,监狱将提请减刑建议及相关材料移送湖北省武汉市城郊地区人民检察院征求意见。城郊地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罪犯李某某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将提请李某某减刑六个月的评审意见连湖北省武汉市城郊地区人民检察院的检察意见,一并报送监狱长办公会议审定。
2017年11月13日,监狱长办公会对李某某减刑建议及相关材料进行审议,认为李某某符合法定减刑条件,提请减刑程序合法,相关证明材料齐全完备真实有效,作出提请李某某减刑六个月的决定。
监狱刑罚执行科根据监狱长办公会的决定,制作《提请减刑建议书》,连同相关材料一并移送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并将提请减刑建议书副本抄送湖北省武汉市城郊地区人民检察院。
【案件办理结果】
2018年1月30日,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李某某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积极改造,确有悔改表现,依法裁定对李某某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二年不变,刑期至2020年7月22日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