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孝感监狱因犯破坏公用电信设施罪服刑人员郝某某减刑案
- 案例时间:2021-09-13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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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例编号:HBJYJX1619687993
- 案例类型:减刑案例
【案件基本情况】
服刑人员郝某某,男,1989年10月10日出生,初中,户籍所在地为湖北省云梦县。郝某某因犯破坏公用电信设施罪被湖北省孝感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9月5日判处有期徒刑九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两万元,刑期自2013年12月8日起至2022年12月7日止。2015年2月10日投入湖北省孝感监狱执行刑罚。孝感市中级人民法院分别于2016年10月26日、2018年6月20日裁定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刑期至2021年6月7日。
【案件办理过程】
2019年10月15日,依照《监狱提请减刑假释工作程序规定》,湖北省孝感监狱六监区民警召开会议,集体研究郝某某提请减刑案。会议综合郝某某服刑期间的一贯表现认为:郝某某在服刑改造期间能做到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完成力所能及的劳动改造任务,自上次减刑后获得四次监狱表扬,在服刑期间,主动履行全部罚金,认为该犯确有悔改表现,建议依法对郝某某提请减刑八个月。
六监区将提请减刑建议及相关证明材料报送监狱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刑罚执行科经审查,认为监区认定郝某某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的书面证明材料来源合法,所提交的材料齐全、完备、规范,符合法定条件,同意监区提请减刑八个月的建议。
2019年10月31日,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根据刑罚执行科的审查意见,召开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会议进行审议,并邀请驻监检察官列席会议。评审委员会认为郝某某确有悔改表现,作出同意提请郝某某减刑八个月的评审意见,并按照规定在监内公示5个工作日。公示期间,没有监狱民警或者罪犯对公示内容提出异议。
公示期满后,监狱将提请减刑建议及相关材料移送湖北省孝感市人民检察院征求意见。孝感市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罪犯郝某某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将提请郝某某减刑八个月的评审意见连同湖北省孝感市人民检察院的检察意见,一并报送监狱长办公会议审定。
2019年11月11日,监狱长办公会对郝某某减刑建议及相关材料进行审议,认为郝某某符合法定减刑条件,提请减刑程序合法,相关证明材料齐全完备真实有效,作出提请郝某某减刑八个月的决定。
监狱刑罚执行科根据监狱长办公会的决定,制作《提请减刑建议书》,连同相关材料一并移送湖北省孝感市中级人民法院,并将提请减刑建议书副本抄送湖北省孝感市人民检察院。
【案件办理结果】
2019年11月25日,孝感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郝某某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积极改造,确有悔改表现,依法裁定对郝某某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刑期至2020年10月7日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