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 > 案例 > 法制工作

因犯故意伤害罪被判入四川省锦江监狱服刑人员李某某减刑案

  • 案例时间:2021-05-06 00:00:00
  •  浏览量:0
  • 案例编号:SCJYJX1618914035
  • 案例类型:减刑案例
【案件基本情况】

服刑人员李某某,男,1971年5月生,本科文化,捕前系无业人士,原户籍所在地贵州省遵义县。李某某因犯故意伤害罪,于2014年9月15日被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刑期自2013年11月7日起至2028年11月6日止。宣判后,被告不服,提出上诉。2014年12月18日经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判处驳回上诉,维持原判。2015年3月17日交付广东省乐昌监狱执行刑罚,2015年11月1日转入四川省锦江监狱。服刑期间刑罚变动情况:2018年3月27日经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五年不变,减刑后至2028年5月6日止。

【案件办理过程】

(一)监区报请。2020年5月5日,依照《监狱提请减刑假释工作程序规定》四川省锦江监狱一监区召开民警会议,集体研究李某某减刑案件。会议对以下情况进行综合评议:

1.改造表现。李某某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考核期内计分考核转换表扬六个。

2.认罪悔罪评定。按照《四川省监狱罪犯认罪悔改表现评定办法》要求,监狱认罪悔改评定小组对李某某认罪悔罪、遵守监规接受改造、教育改造表现、劳动改造表现、财产刑的执行情况五个方面共计二十五条内容进行综合评判,量化得分96分,评定其“确有悔改表现”。

综合以上情况,李某某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建议依法报请减刑九个月。经监区长办公会审核同意后,按照规定在监区公示二个工作日,公示期间没有民警或罪犯提出异议。公示期满后,监区将报请减刑建议及相关证明材料报送刑罚执行科审查。

(二)刑罚执行科审查。经刑罚执行科审查认为,监区认定李某某确有悔改表现的具体事实的书面证明材料来源合法,材料齐全、完备、规范,符合法定条件,报请减刑建议适当。同意监区报请减刑建议,并将相关材料一并提交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

(三)减刑假释评审会评审。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根据刑罚执行科的审查意见召开会议进行评审,作出同意报请李某某减刑九个月的评审意见,并按照规定在监狱内进行公示。公示期为五个工作日,公示期间没有监狱人民警察或者罪犯对公示内容提出异议。公示期后,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将同意报请减刑建议的评审意见提交监狱长办公会审定。

(四)监狱长办公会决定。四川省锦江监狱召开监狱长办公会对李某某减刑案件进行审议,认为李某某符合法定减刑条件,提请减刑程序合法,相关证明材料齐全完备真实有效,作出报请李某某减刑九个月的决定。监狱刑罚执行科根据监狱长办公会的决定,制作《报请减刑建议书》,将建议书副本抄送成都市人民检察院并移送案卷材料审查。监狱将李某某减刑案件报请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

【案件办理结果】

2020年7月23日,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裁定,认为李某某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积极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依法裁定对李某某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减刑后刑期至2027年8月6日止。

相关案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