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第五监狱服刑人员杨某某减刑案例
- 案例时间:2021-07-05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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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例编号:ZJJYJX1618649811
- 案例类型:减刑案例
【案件基本情况】
杨某某,男,1986年3月23日出生,贵州省凤冈县人,因犯故意伤害罪被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6月10日以(2014)浙绍刑初第34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与同案犯共同赔偿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各项经济损失人民币二十万元,已赔偿十万元,余款十万元各承担五万元,并对余款互负连带责任。宣判后,被告人杨某某等人对刑事部分判决不服,提出上诉。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10月20日作出(2014)浙刑三终字第118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2014年11月5日投入浙江省第五监狱服刑改造。2017年11月30日被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十年,2021年2月2日被裁定减刑七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期限改为九年,刑满日期变动为2039年4月29日。
【案件办理过程】
1.监区提请
2020年10月6日,浙江省第五监狱七监区二分监区全体民警召开会议,集体研究杨某某减刑案。会议对以下情况进行综合评议:
①改造表现:杨某某入监以来,能够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完成劳动任务。2017年3月至2020年8月,累积获得六个表扬147分。
②财产性判项履行情况:民事赔偿总额人民币二十万元。已履行民事赔偿人民币十万元,杨某某狱内月均消费137.79元。
③宽严类型:无。
④悔改表现评定。对杨某某认罪悔罪、遵守监规接受改造、教育改造表现情况、劳动改造表现情况、财产刑的执行情况五个方面进行评定,评定认为“确有悔改表现”。
分监区综合以上情况认为:杨某某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建议依法对杨某某提请减刑。2020年10月16日经监区长办公会审核同意后,监区将提请意见及相关减刑证明材料报监狱刑罚执行科审查。
2.刑罚执行科审查
2020年12月10日监狱刑罚执行科对监区报送的提请减刑建议及相关证明材料进行认真审查,认为杨某某确有悔改表现的具体事实的相关书面材料来源合法,监区提交的材料齐全、完备、规范,符合法定条件。监区的提请减刑建议适当,同意监区意见,并将相关材料一并提交监狱减刑减刑评审委员会评议。
3.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
2020年12月18日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召开会议对杨某某减刑案进行审议。会议认为杨某某符合法定减刑条件,并作出同意提请减刑评审意见。并按照规定将评审意见在监狱内公示五个工作日,公示期间监狱人民警察和罪犯对公示内容未提出异议。
公示期满后,监狱将提请减刑建议及相关材料送检察机关征求意见。2020年12月25日金华市人民检察院作出了“同意呈报,但因杨某某未全部履行财产性判项,建议扣减”的检察意见书。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将评审意见和检察意见书一并提交监狱长办公会。
4.监狱长办公会决定。2020年12月28日浙江省第五监狱召开监狱长办公会审议杨某某减刑案件。会议认为杨某某符合减刑条件,结合检察意见,同意提请杨某某减刑。
监狱刑罚执行科根据监狱长办公会的决定,制作《提请减刑建议书》,连同相关材料一并移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并将提请减刑建议书副本抄送人民检察院。
【案件办理结果】
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查明,杨某某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的法定条件,依法可以减刑,综合杨某某犯罪的性质、情节、财产性判项义务履行情况及监内消费及改造表现,依法扣减其减刑幅度。据此,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1年2月2日以(2021)浙07刑更197号刑事裁定对杨某某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