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武江监狱因犯非法经营罪服刑人员杜某某减刑案
- 案例时间:2021-09-14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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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例编号:GDJYJX1618383078
- 案例类型:减刑案例
【案件基本情况】
服刑人员杜某某,男,1982年1月15日出生,大学文化,广东省人,因犯非法经营罪被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于2019年6月25日以(2018)粤0111刑初2331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2019年8月29日杜某某投入广东省武江监狱服刑。
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于2019年9月16日作出(2018)粤0111刑初2331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判处广州国祥药业有限公司支付销售假药赔偿金人民币4226148元,被告杜某某承担连带责任。宣判后,被告人对附带民事判决不服,提出上诉。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经二审审理,于2020年5月21日作出(2020)粤01刑终48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案件办理过程】
2020年9月,广东省武江监狱六监区民警对符合减刑条件的罪犯进行初步筛查,经查:杜某某自入监以来,能够认罪悔罪,能够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能够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考核期内共获得表扬两次,剩余考核分117分,服刑期间一贯改造表现较好,杜某某原判罚金人民币五万元,对广州国祥药业有限公司支付销售假药赔偿金共4226148元承担连带责任,罚金人民币五万元已履行完毕,原审法院已依法对广州国祥药业有限公司名下4226148元财产采取了财产保全措施。为进一步核实赔偿金4226148元的执行情况,广东省武江监狱向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发函核实杜某某财产性判项履行情况,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复函称:“广州国祥药业有限公司销售假药赔偿金共4226148元已执行到位,该犯已全部履行完毕财产性判项”。
9月22日,武江监狱六监区召开监区民警集体评议会议,集体研究杜某某提请减刑案。会议综合杜某某在服刑期间的一贯表现认为:杜某某能够认罪悔罪,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学习,积极参加劳动,完成生产任务,考核期内共获得表扬两次,剩余考核分117分,财产刑判项已经全部履行完毕,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建议提请杜某某减去有期徒刑三个月。
9月29日,武江监狱六监区监区长办公会议审核同意对杜某某提请减刑三个月的建议。监区于10月9日将案件提交监狱刑罚执行科审查。
监狱刑罚执行科收到案件后进行审查,认为监区提交的杜某某减刑材料齐全、完备、规范,其确有悔改表现的书面证明材料来源合法,在本次减刑考核期内获得两次表扬、余117分,已全部履行完毕财产性判项,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清楚,符合减刑条件,同意监区提请减刑三个月的建议,并将相关材料提交监狱减刑假释评审会评议。
10月23日,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召开会议,审议杜某某减刑案。评审委员会审议后认为杜某某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作出同意提请杜某某减刑三个月的评审意见,并将相关材料提交监狱长办公会决议。广东省韶关黄岗地区人民检察院应邀列席会议,未提出异议。会后按照规定在监区和监狱会见室进行公示。公示期间没有监狱民警或者罪犯及其亲属对公示内容提出异议。
公示期满后,监狱将提请减刑建议及相关材料送检察机关征求意见,广东省韶关黄岗地区人民检察院未提出异议。
11月2日,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将同意提请减刑三个月建议的评审意见连同检察意见,和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复函一并报送监狱长办公会议审定,监狱长办公会对杜某某的减刑建议及相关材料进行审议,认为杜某某符合法定减刑条件,提请减刑程序合法,相关证明材料齐全完备、真实有效,作出同意提请杜某某减刑三个月的决定。
11月5日,监狱刑罚执行科根据监狱长办公会的决定,将杜某某减刑案卷材料移送至广东省韶关市中级人民法院,并将提请减刑建议书副本抄送至广东省韶关黄岗地区人民检察院。
【案件办理结果】
广东省韶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11月25日依法对杜某某提请减刑进行立案,并于12月11日进行了开庭审理。庭上,广东省武江监狱出示了杜某某确有悔改表现的证据,广东省韶关市中级人民法院认定杜某某确有悔改表现。
12月25日,广东省韶关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杜某某减刑案作出裁定,认为杜某某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报请对杜某某减刑的建议合法,可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杜某某予以减去有期徒刑三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