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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潍北监狱因犯故意伤害罪服刑人员盖某某减刑案

  • 案例时间:2021-08-27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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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案例编号:SDJYJX1618148396
  • 案例类型:减刑案例
【案件基本情况】

盖某某,男,1981年3月18日生,初中文化,捕前无业,住山东省垦利县,因犯故意伤害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刑期自2014年7月24日起至2025年7月23日止。2014年12月30日交付山东省潍北监狱执行刑罚。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分别于2017年5月31日、2019年1月31日裁定减刑九个月,现刑期至2024年1月23日止。

【案件办理过程】

2020年12月12日,山东省潍北监狱十五监区全体民警召开会议,集体研究盖某某提请减刑案。包组民警对盖某某本次报请期间的确有悔改表现情况以及交付执行后的一贯改造表现进行全面考察。会议对以下情况进行综合评议:盖某某在服刑改造期间能做到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能够遵守各项规章制度,保持劳动现场卫生整洁,按时完成各项劳动任务,综合考察确有悔改表现,盖某某符合法定减刑条件,确有悔改表现,截至到2020年11月份,考核积分3062分,获得表扬奖励五次。根据判决书第六页记载,盖某某积极赔偿被害人父亲经济损失,并获得谅解。十五监区全体民警集体研究认为,根据盖某某日常表现情况,盖某某能够认罪悔罪,遵守监规纪律,经定性评估达标,符合法定减刑条件,建议依法对盖某某提请减刑九个月。监区长办公会经审核同意后,监区将提请减刑建议及相关证明材料报送刑罚执行科、狱政管理科、教育改造科、狱内侦查科进行审查。

刑罚执行科收到该犯减刑材料后,翻阅盖某某卷宗,对其犯罪事实、奖惩情况、认罪悔罪书、财产刑履行情况进行审查,重点审查拟提请减刑罪犯定性评估表、监区全体民警研究合议记录、监区长办公会合议记录、监区拟提请减刑假释罪犯公示等相关证据。同时经相关科室审查,未发现问题。根据上述情况,经量化排序、案件审查、审核,认为盖某某符合法定减刑的条件,同意监区对盖某某拟提请减刑九个月。经刑罚执行科审查无异议后将相关材料一并提交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

2020年12月24日,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召开会议进行审议,认为盖某某在服刑期间的改造表现、认罪悔罪、奖励情况、定性评估、量化排序等情况符合提请减刑条件。作出同意提请盖某某减刑的评审意见,并按照规定在监狱内进行公示,公示期为五个工作日,公示期间没有监狱人民警察或者罪犯对公示内容提出异议。

公示期满后监狱将案件材料送检察院征求意见,潍坊市城郊地区人民检察院作出“经审查,未发现不当”的检察意见。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将提请减刑建议的评审意见连同检察院意见一并报送监狱长办公会审议。

2021年1月4日,监狱长办公会对盖某某减刑建议及相关材料进行审议,认为盖某某符合法定减刑条件,提请减刑程序合法,相关证明材料齐全完备真实有效,作出提请盖某某提请减刑九个月的决定。

监狱刑罚执行科根据监狱长办公会的决定,制作《提请减刑建议书》,连同相关材料一并移送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并将提请减刑建议书副本抄送潍坊市城郊地区人民检察院。

【案件办理结果】

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到监狱进行了公开审理,认为盖某某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积极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依法裁定。2021年1月31日经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2021)鲁07刑更67号刑事裁定书对盖某某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刑期自2014年7月24日起至2023年4月23日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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