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 > 案例 > 法制工作

罪犯湛某减刑案

  • 案例时间:2021-08-16 00:00:00
  •  浏览量:0
  • 案例编号:SDJYJX1617963952
  • 案例类型:减刑案例
【案件基本情况】

湛某,男,1985年1月生,中专文化,农民,住山东省济宁市兖州区,因贩卖毒品罪于2016年9月27日被山东省邹城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万元。2016年10月19日交付山东省济宁监狱执行刑罚。2018年12月28日被山东省济宁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五个月,刑期自2015年7月1日起起至2021年7月31日止。

【案件办理过程】

2020年10月20日,依照《监狱提请减刑假释工作程序规定》,山东省济宁监狱十五监区全体民警召开会议,集体研究罪犯湛某提请减刑案。会议综合罪犯湛某服刑期间的一贯表现:湛某在服刑改造期间能做到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完成力所能及的劳动改造任务,自入监以来先后五次获得表扬奖励,认定该犯确有悔改表现。该犯罚金人民币3万元已缴纳1000元。十五监区民警就掌握的法院执行情况、罪犯对于家庭经济情况的说明、罪犯服刑期狱内消费情况、罪犯服刑期间个人帐户收入情况进行了认真研究。经调查取证,该犯捕前系农民,父亲病逝,母亲无业,妻子在商场上班,孩子上学,家庭无其他经济收入。结合湛某以上情况,十五监区民警集体评议后认为,综合现有证据可以认定该犯对判决中的财产性判项确无全部履行能力,但由于其财产性判项50%以上未履行,仍然应当依法在减刑时从严掌握,建议依法比照一般罪犯对罪犯湛某在减刑幅度上予以从严掌握,提请减刑七个月。随后,十五监区召开监区长办公会议,审查后决定建议对罪犯湛某提请减刑七个月。

十五监区将提请减刑建议及相关证明材料报送监狱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刑罚执行科经审查认为,监区认定湛某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的书面证明材料来源合法,所提交的材料齐全、完备、规范,但鉴于该犯财产性判项履行数额过少,建议在监区呈报减刑幅度的基础上再从严一个月,提请减刑六个月。

2020年11月6日,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根据刑罚执行科的审查意见,召开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会议进行审议,并邀请驻监检察官列席会议。评审委员会认为罪犯湛某确有悔改表现,但入监后财产性判项50%以上未履行,而且履行数额过少,应当比照一般罪犯在减刑幅度上从严掌握,作出同意提请湛某减刑六个月的评审意见,并按照规定在监内公示5个工作日。公示期间,没有监狱民警或者罪犯对公示内容提出异议。

公示期满后,监狱将评审会评审意见及相关材料移送山东省济宁市城郊地区人民检察院征求意见,山东省济宁市城郊地区人民检察院审查后未提出异议。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将提请湛某减刑六个月的评审意见报送监狱长办公会议审定。

2020年11月13日,监狱长办公会对罪犯湛某减刑建议及相关材料进行审议,认为湛某符合法定减刑条件,提请减刑程序合法,相关证明材料齐全完备真实有效,作出提请湛某减刑六个月的决定。

监狱刑罚执行科根据监狱长办公会的决定,制作《提请减刑建议书》,连同相关材料一并移送山东省济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并将提请减刑建议书副本抄送山东省济宁市城郊地区人民检察院。

【案件办理结果】

2020年11月27日,山东省济宁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罪犯湛某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积极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依法裁定对罪犯湛某减刑六个月。

相关案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