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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闽西监狱服刑人员石某某减刑案

  • 案例时间:2021-07-15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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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案例编号:FJJYJX1617844262
  • 案例类型:减刑案例
【案件基本情况】

石某某,男,1998年3月14日出生,住址云南省罗平县,初中文化,因寻衅滋事罪,福建省漳州市龙文区人民法院于2019年6月25日作出了(2019)闽0603刑初第117号刑事判决,判处石某某有期徒刑二年四个月。判决生效后,于2019年8月22日交付福建省闽西监狱执行刑罚。刑期执行自2018年12月19日起至2021年4月18日止。现在福建省闽西监狱八监区二十四分监区服刑。

【案件办理过程】

2020年11月17日,依照《监狱提请减刑假释工作程序规定》,八监区二十四分监区人民警察召开集体会议,集体研究石某某提请减刑案。会议综合石某某服刑期间一贯表现认真,石某某自入监以来,能认罪服法,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能积极参加劳动改造,较好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八监区二十四分监区集体会议认为,石某某认罪悔罪态度诚恳,符合法定减刑条件,建议依法对石某某提请减刑。

2020年11月20日,八监区监区长办公会审核同意二十四分监区意见,并将提请减刑建议报送监狱狱政管理科进行审查。2020年12月11日经监狱狱政科审查,认为八监区认定石某某确有悔改表现的具体事实的书面证明材料来源合法,所提交的材料齐全、完备、规范,符合法定条件,提请石某某减刑建议适当,同意监区提请减刑建议,并将相关材料一并提交驻监检察机关进行审阅,十个工作日后,提交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

2020年12月25日,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根据狱政管理科的审查意见,召开会议进行审议,作出同意提请石某某减刑的评审意见,并按照规定在监狱内公示,公示期为五个工作日;公示期间,没有监狱人民警察或者罪犯对公示内容提出异议;公示期满后,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将同意提请减刑建议的评审意见连同检察意见,一并报送监狱长办公会审定。

2021年1月4日,监狱长办公会对石某某减刑建议及相关材料进行审议,认为石某某符合法定减刑条件,提请减刑程序合法,相关证明齐全完备真实有效,作出提请石某某减刑三个月的决定。会后监狱狱政科根据监狱长办公会的决定,制作《罪犯提请减刑建议书》,连同相关材料一并移送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并将提请减刑建议书副本抄送驻监检察机关。

【案件办理结果】

2021年1月22日,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石某某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积极改造,确有悔改表现,依法裁定对石某某减去有期徒刑二个月二十天。2021年1月29日释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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