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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福清监狱服刑人员谢某某减刑案

  • 案例时间:2021-09-15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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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案例编号:FJJYJX1617843889
  • 案例类型:减刑案例
【案件基本情况】

服刑人员谢某某,男,1984年4月24日出生,高中文化,捕前系石狮市公安局某镇派出所工勤人员,原户籍所在地福建省石狮市。谢某某因犯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于2018年10月22日被福建省石狮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七万元;追缴被告人谢某某的违法所得人民币二十七万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2018年12月11日被送入福建省福清监狱直属一中队服刑。

【案件办理过程】

2020年12月29日,依照《监狱提请减刑假释工作程序规定》,福建省福清监狱直属一中队人民警察召开会议,集体研究谢某某提请减刑案。会议综合谢某某服刑期间的一贯表现认为,谢某某在考核期内,能够认罪服法,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但谢某某未积极履行财产性判项,直属一中队集体会议认为,谢某某符合法定减刑条件,但谢某某履行财产性判项比例不足30%,减刑幅度应给予扣减三个月,建议依法对谢某某提请减刑三个月。

直属一中队办公会后将提请减刑建议及相关证明材料报送监狱刑罚执行科审查。经审查,监狱刑罚执行科认为,直属一中队认定谢某某确有悔改表现的具体事实的书面证明材料来源合法,所提交的材料齐全、完备、规范,符合法定条件,提请谢某某减刑建议适当,同意中队提请减刑建议,并将相关材料一并提交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

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根据刑罚执行科的审查意见,召开会议进行审议,作出同意提请谢某某减刑的评审意见,并按照规定在监狱内公示,公示期为五个工作日。公示期间,没有监狱人民警察或者罪犯对公示内容提出异议。公示期后,监狱将提请减刑建议及相关材料送检察机关征求意见。福州市鼓山地区人民检察院作出“罪犯谢某某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呈报减刑程序合法”的检察意见。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将同意提请减刑建议的评审意见连同检察意见,一并报送监狱长办公会议审定。

监狱长办公会对谢某某减刑建议及相关材料进行审议,认为谢某某符合法定减刑条件,提请减刑程序合法,相关证明材料齐全完备真实有效,作出提请谢某某减刑三个月的决定。监狱刑罚执行科根据监狱长办公会的决定,制作《提请减刑建议书》,连同相关材料一并移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并将提请减刑建议书副本抄送人民检察院。

【案件办理结果】

2021年2月9日,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谢某某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积极改造,确有悔改表现,依法裁定对谢某某减去有期徒刑三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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