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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宝山监狱服刑人员粟某某减刑案

  • 案例时间:2021-07-05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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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案例编号:SHJYJX1617760904
  • 案例类型:减刑案例
【案件基本情况】

粟某某,男,1974年11月27日出生,初中文化,四川省岳池县人,因犯诈骗罪被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于2018年10月24日以(2018)沪0115刑初3523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刑期自2018年2月26日起至2021年5月25日止。2019年2月18日送至上海市宝山监狱服刑。

犯罪事实:2017年12月上旬,粟某某从网上查得四个移动电话号码,然后通过充值获得机主信息,而后通过伪造的某公司营业执照、介绍信等材料,同年 12月11日至某营业厅,将原机主的四个电话号码非法过户至其名下,随后分别以高价转卖。

【案件办理过程】

粟某某自入监以来,能认罪服法,服从管理,接受教育,自觉遵守监规纪律,无违纪扣分情况;能认真参加学习,认真听课,按时完成作业,小组讨论能积极发言;劳动态度端正,能遵守劳动纪律和操作规程,完成生产任务,改造表现良好。自入监以来,共获得两次监狱表扬,现计分考评等级C级,积极履行财产性判项,罚金人民币三万元及追缴违法所得已全部履行完毕,确有悔改表现,至2020年10月交付执行已一年十一个月,符合提请减刑立案法定条件。2020年10月27日监区主管民警提出对该犯报请减刑立案,经监区审查,分管副监区长签署审查意见:“罪犯粟某某计分考评、奖惩情况属实,起始时间符合法定条件,改造表现较好。拟同意立案。”监区上报监狱审批,经刑罚执行科审查,粟某某符合立案条件,同意立案。

2020年10月29日,粟某某所在监区召开民警会议,会议对当月报请减刑、假释的罪犯进行集体评议,综合考量了粟某某原判刑罚、社会影响、犯罪情节、狱内表现、财产性判项履行、交付执行期限等情况,认为粟某某符合法定减刑条件,建议对其报请减去有期徒刑三个月。之后,监区将案件提交监狱刑罚执行科审查。

监狱刑罚执行科收到粟某某减刑案件后,对案件进行了审查,于2020年11月6日召开科务会,讨论监区10月份报送的减刑、假释案件,认为粟某某符合减刑条件,且监区报请减刑幅度时充分考虑了粟某某的整体情况,同意对粟某某报请减去有期徒刑三个月,并将粟某某减刑案件提交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

2020年11月20日,监狱召开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专题会议。监狱评审委员会经评审认为:罪犯粟某某符合减刑条件,拟同意报请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对粟某某减去有期徒刑三个月,并将评审结果在监狱内进行公示,公示期间未收到有异议的意见。

公示结束后,监狱于2020年12月2日将案件移送上海市沪东地区人民检察院征求检察意见。检察机关审查后于2020年12月11日出具了沪检沪东执检减(假)提请意(2020)Z1253号检察意见书,作出粟某某符合减刑三个月的法定条件,可以减刑的检察意见。

2020年12月30日,监狱召开监狱长办公会审议粟某某等三十二名罪犯的减刑案卷材料,会议结合监狱评审委员会评议结果、公示情况和上海市沪东地区人民检察院的检察意见,审议决定同意对粟某某减去有期徒刑三个月的报请。

监狱于2021年1月5日将粟某某减刑案件移送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报请裁定。

【案件办理结果】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于2021年1月5日立案受理,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将相关报请情况在监狱内予以公示,公示期间未收到异议意见,经法定审理程序,2021年1月29日,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对粟某某减刑一案进行裁定,法院认为,罪犯粟某某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可以减刑。综合其犯罪的性质和具体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及原判刑罚等因素,确定裁定幅度,遂以(2021)沪02刑更73号刑事裁定书,裁定对粟某某减去有期徒刑三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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