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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五角场监狱服刑人员吴某某减刑案

  • 案例时间:2021-07-05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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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案例编号:SHJYJX1617760614
  • 案例类型:减刑案例
【案件基本情况】

吴某某,男,1991年1月出生,大专文化,户籍所在地上海市黄浦区,因犯诈骗罪被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于2018年7月20日以(2018)沪0115刑初2580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吴某某不服,提出上诉。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10月23日以(2018)沪01刑终1589号刑事裁定,准许上诉人撤回上诉,刑期自2018年4月10日起至2021年7月9日止。2019年2月25日交付上海市五角场监狱服刑。

犯罪事实:2018年3月至4月间,吴某某虚构可以代为购买优惠汽车的事实,骗得被害人陆某购车款人民币96900元。

【案件办理过程】

吴某某自入监以来,共获得监狱表扬三次,现计分考评等级C级。2020年11月2日罪犯吴某某所在监区,以罪犯吴某某“入监后能认罪悔罪,遵规守纪,积极参加三项教育,努力完成劳役任务,共获得监狱表扬三次,现计分考评等级C级,认罪悔罪评估等级三级,无违纪扣分情况。确有悔改表现,交付执行已满一年十一个月,起始时间符合法定条件,已全部履行相关财产性判项”,向监狱刑罚执行科提出减刑立案申请。

监狱刑罚执行科收到监区立案申请后,对吴某某的计分考评、行政奖惩等材料进行审查,认为吴某某符合法定减刑条件,可以减刑,遂于2020年11月16日同意减刑立案。

2020年11月30日,吴某某所在监区召开民警会议,对吴某某减刑案件进行集体评议,综合考量其原判刑罚、社会影响、狱内表现、财产性判项履行完毕、交付执行期限等情况,经监区集体评议,拟对吴某某报请减去有期徒刑四个月。监区于2020年12月3日将吴某某减刑案卷材料提交监狱刑罚执行科审查。

2020年12月4日,监狱刑罚执行科经审查案件材料后认为吴某某符合减刑条件,综合考虑监区的提请建议,同意对吴某某报请减去有期徒刑四个月,将吴某某减刑案件提交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

2020年12月7日,监狱召开罪犯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会议。监狱评审委员会经评审认为:罪犯吴某某确有悔改表现,可以减刑,综合考量后决定对其报请减去有期徒刑四个月。

为充分体现减刑、假释工作的严肃性、公正性、公开性,监狱减刑、假释评审会议审核后,监狱对吴某某拟报请减刑的意见予以全监狱公示,公示期间监狱没有收到监狱罪犯及监狱民警的异议意见。

监狱公示期满后,监狱于2020年12月15日将吴某某的减刑案卷材料移送上海市沪东地区人民检察院征求检察机关意见。检察机关审查后于2020年12月17日出具检察意见书,作出吴某某符合减刑四个月的法定条件,可以减刑的检察意见。

2020年12月28日,监狱召开监狱长办公会逐一审议吴某某等六名罪犯的减刑假释案件,经审定认为吴某某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综合检察机关的意见,审议决定报请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对吴某某予以减去有期徒刑四个月。

监狱长办公会召开后,监狱于2020年12月29日将吴某某减刑案件移送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报请裁定。

【案件办理结果】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于2021年1月8日立案受理,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将相关报请情况在监狱内予以公示,公示期间未收到异议意见,经法定审理程序,2021年1月29日,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对吴某某减刑一案进行裁定,法院认为,罪犯吴某某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可以减刑。综合其犯罪的性质和具体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及原判刑罚等因素,确定裁定幅度,遂以(2021)沪02刑更1号刑事裁定书,裁定对吴某某减去有期徒刑四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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