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饶州监狱因犯抢劫罪服刑人员胡某某减刑案
- 案例时间:2021-09-15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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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例编号:JXJYJX1617672076
- 案例类型:减刑案例
【案件基本情况】
服刑人员胡某某,男,1989年12月19日出生,小学文化,福建省诏安县人,因犯抢劫罪被广东省汕头市澄海区人民法院于2010年3月16日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剥夺政治权利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已缴纳),刑期起止:自2009年9月22日至2023年9月21日。2014年11月24日调入江西省饶州监狱服刑。
【案件办理过程】
根据司法部《监狱提请减刑假释工作程序规定》,2020年6月15日,服刑人员胡某某所在的分监区民警召开会议,集体研究胡某某减刑案。
经分监区、监区审阅档案,胡某某在2016年12月28日因在服刑期间,不服从管教,因小事与他犯发生争执,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二级,构成故意伤害罪,于2017年5月12日被江西省鄱阳县人民法院以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连同原判未执行的有期徒刑六年九个月二十三天,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六年十一个月,刑期至2023年11月28日止。服刑期间该犯曾三次减刑累计二年十一个月,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法释《2016》23号)文件规定被撤销。
胡某某于2017年5月12日加刑,减刑间隔期达三年以上,且在本考核期内能认罪服法、安心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劳动改造中,服从分配,认真完成劳动任务,截至2020年4月共计获得奖励材料:表扬六次。奖励折算达九个月减刑幅度。经分监区会议研究,建议提请胡某某减有期徒刑九个月。
监区长办公会审核同意分监区意见,并将提请减刑建议及相关的证明材料报送至监狱刑罚执行科审核。监狱刑罚执行科认为胡某某确有悔改表现的具体事实的书面证明材料来源合法,所提交的材料齐全、完备、规范,符合法定的减刑条件,提请胡某某减刑建议适当,同意监区提请减刑建议,并将材料一并提交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
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根据刑罚执行科的审核意见,于2020年6月19日召开会议进行评审,同意胡某某提请减刑九个月的意见。
为充分体现减刑假释工作的严肃性、公正性、公开性,监狱减刑假释评审会审核后,监狱对胡某某拟报减刑的意见在监狱内公示,公示期限为五个工作日,公示期间没有收到监狱民警及罪犯的异议。
公示期满后,监狱于2020年6月26日将胡某某的案件材料移送至江西省上饶珠湖地区人民检察院征求检察机关意见。检察机关审查后于2020年6月28日出具检察意见书,认为:胡某某符合报请减刑条件。同意提交监狱长办公会审定。
2020年6月28日,监狱召开监狱长办公会,经认真审核胡某某原判案情及入监后综合表现、检察机关出具的检查意见书,审定认为胡某某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报请减刑实体条件和程序要件合法合规,在监狱办理胡某某减刑案件公示期间,也未收到异议意见,监狱长办公会审定同意对胡某某减刑九个月的提请意见。
刑罚执行科根据监狱长办公会意见,制作《减刑假释建议书》,并将案卷材料移送上饶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
【案件办理结果】
江西省上饶市中级人民法院经过审理,于2020年7月27日作出裁定,认定胡某某在服刑期间,能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和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但胡某某服刑期间又犯罪,在减刑时依法从严掌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第七条第一款之规定,以(2020)赣11刑更66号刑事裁定书对胡某某减刑八个月。
本案例的典型意义在于,一是对服刑人员起到警示教育的作用。对于服刑人员来说,在服刑期间要遵规守纪,服从管理教育,积极改造,否则可能受到扣分、行政处罚,严重的将受到法律的制裁,后果是非常严重的。二是鲜明的对比,使得服刑人员意识到,只有遵规守纪,积极改造才是唯一的出路。本案中,服刑人员胡某某虽然受到加刑和撤销减刑裁定的处理,但在民警的耐心教育下和自己痛定思痛后能及时调整心态,积极改造,经三年多的努力,获得六个表扬的奖励,符合本次减刑条件,获得八个月的减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