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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锦州监狱服刑人员王某减刑案

  • 案例时间:2022-07-04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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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案例编号:LNJYJX1617502078
  • 案例类型:减刑案例
【案件基本情况】

服刑人员王某,男,1999年1月出生,辽宁省绥中县人,因犯抢劫罪、盗窃罪被辽宁省葫芦岛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5月2日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五千五百元。2018年6月5日交付辽宁省锦州监狱执行刑罚。

【案件办理过程】

2020年9月2日,根据《监狱提请减刑假释工作程序规定》,锦州监狱四监区召开会议,集体研究服刑人员王某提请减刑案。经研判,服刑人员王某能够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其财产性判项已履行完毕。据此,会议认为王某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建议对王某提请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

监区长办公会议经审核,同意监区集体研究意见,建议对王某提请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监区将案件相关材料报送监狱刑罚执行科审查。

监狱刑罚执行科经审查,认为综合考虑服刑人员王某犯罪性质、具体情节、社会危害程度、财产刑履行情况、考核期间具体表现等因素,对王某提请减刑幅度应从严把握,作出建议对王某提请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的审查意见,并将审查意见连同监区报送的材料一并提交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

11月5日,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根据刑罚执行科的审查意见,召开会议进行评审,并邀请驻监检察室派员列席会议。会议经评审,作出同意对王某提请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的评审意见,并按照规定在监内公示五个工作日。公示期间,没有监狱民警或者罪犯对公示内容提出异议。

公示期后,监狱将提请减刑建议送辽宁省锦州市城郊地区人民检察院征求意见。检察机关作出检察意见,同意评审会的提请减刑意见。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将提请减刑建议和评审意见连同人民检察院意见,一并报请监狱长办公会议审议决定。

2021年2月1日,监狱长办公会议对王某提请减刑建议进行审议,认为王某符合法定减刑条件,提请减刑程序合法,作出同意对王某提请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的决定。

监狱刑罚执行科根据监狱长办公会议的决定,制作《提请减刑建议书》,连同相关材料一并提请锦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并将建议书副本抄送锦州市城郊地区人民检察院。

【案件办理结果】

2021年3月10日,辽宁省锦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服刑人员王某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辽宁省锦州监狱呈报的对王某提请减刑的意见,符合法律规定的减刑条件,但综合考察王某犯罪性质、情节,减刑幅度予以调整,依法裁定对王某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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