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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犯抢劫罪被判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沙雅监狱服刑人员黄某某减刑案

  • 案例时间:2021-05-06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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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案例编号:XJJYJX1617331362
  • 案例类型:减刑案例
【案件基本情况】

服刑人员黄某某,男,壮族,1980年6月出生,因犯抢劫罪于2006年3月14日被广东省普宁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三千元,刑期自2005年11月26日至2008年11月25日止,于2006年4月20日送广东省揭阳监狱服刑。服刑期间又因故意伤害罪于2008年4月11日被广东省揭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后于2008年6月调入新疆兵团阿拉尔监狱服刑,2014年12月23日调入新疆沙雅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刑期变动情况:2010年11月10日,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依法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七年;2013年5月31日,经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农一师中级人民法院依法裁定减刑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七年不变;2014年6月19日,经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一师中级人民法院依法裁定减刑八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七年不变;2017年6月20日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阿克苏地区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减刑八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七年不变。

【案件办理过程】

2019年10月23日,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司法部《监狱提请减刑假释工作程序规定》(2014),沙雅监狱二监区民警召开会议,集体评议本监区拟提请减刑案件。会议综合黄某某在服刑期间的表现,认为黄某某能认罪服法,遵守监狱各项规章制度,以《服刑人员行为规范》严格要求自己,能主动检举揭发其他服刑人员的违规违纪行为,主动接受“三课”教育,遵守课堂纪律,积极参加各项考核,按时完成任务。在本改造周期内先后获得季度表扬八次、被评为监狱改造积极分子五次,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鉴于其系暴力型犯罪、财产刑未履行分别从严一个月,建议对其提请减刑七个月。

2019年10月24日,经监区长办公会议对黄某某减刑材料进行审核后,同意监区民警集体评议意见,建议黄某某提请减刑七个月,并将减刑材料提交刑罚执行科进行审查。

2020年6月18日,经刑罚执行科科务会议审查,认为黄某某确有悔改表现的具体事实材料来源合法,监区所提交的材料齐全完备,拟提请减刑幅度适当,同意监区提请减刑建议,并将相关材料一并提交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

2020年6月19日,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召开会议对黄某某等服刑人员减刑案件及刑罚执行科审查意见评审后,认为黄某某符合减刑条件,作出对黄某某拟提请减刑七个月的评审意见,并按照规定在监狱内公示五个工作日。公示期内民警或者服刑人员对公示内容无异议。公示期满后,监狱将提请减刑建议及相关材料送塔里木地区人民检察院征求意见。

2020年6月29日,塔里木地区人民检察院对监狱提交案卷材料和案件提请程序审查监督后,认为符合减刑条件和法定程序,作出“建议对黄某某减刑七个月”的检察意见。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将评审意见连同检察意见,一并报送监狱长办公会议审定。

2020年7月13日,经监狱长办公会审议,认为黄某某符合法定减刑条件,提请减刑程序合法,相关材料齐全、有效,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的评审建议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作出对黄某某提请减刑七个月的决定。

根据监狱长办公会的决定,监狱刑罚执行科制作《提请减刑建议书》及相关材料按程序一并移送至阿克苏地区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并将副本抄送塔里木地区人民检察院。

【案件办理结果】

2020年9月26日,经阿克苏地区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黄某某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积极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依法裁定对罪犯黄某某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七年不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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