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西川监狱因犯诈骗罪服刑人员游某某减刑案
- 案例时间:2022-04-29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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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例编号:QHJYJX1616983766
- 案例类型:减刑案例
【案件基本情况】
服刑人员游某某,男,1978年1月23日出生,浙江省苍南县人,因犯诈骗罪被浙江省苍南县人民法院于2013年3月5日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并处罚金二十万元,附带民事赔偿4031172元,刑期自2012年7月20日至2026年7月19日止。2017年6月29日入青海省西川监狱服刑。游某某分别于2015年5月25日、2016年9月2日和2018年10月31日被裁定减刑,共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
【案件办理过程】
2020年7月11日,根据《监狱提请减刑假释工作程序规定》,西川监狱罪犯游某某所在分监区召开会议,集体研究游某某提请减刑案。会议综合游某某服刑期间的改造表现认为:游某某能够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在本次考核期内共获得一次监狱服刑改造积极分子和四次监狱表扬奖励,能够积极履行其财产性判项,已缴纳罚金两万五千元,与共犯共同退赔三百零六万元,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因此建议对游某某提请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
7月16日,监区长办公会议经审核,同意分监区集体研究意见,建议对罪犯游某某提请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监区将案件相关材料报送监狱刑罚执行大队审查。
监狱刑罚执行大队经审查,认为监区对罪犯游某某的减刑建议适当,所提交的材料符合法定条件,作出同意监区对游某某提请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的审查意见,并将审查意见连同监区报送的材料一并提交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
9月15日,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根据刑罚执行大队的审查意见,召开会议进行评审,认为游某某符合法定减刑条件,作出同意对游某某提请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的评审意见,并按照规定在监狱内公示五个工作日。公示期间,没有监狱民警或罪犯对公示内容提出异议。
公示期满后,监狱将提请减刑建议送青海省西平地区人民检察院征求意见。10月22日,检察机关作出检察意见,认为“罪犯游某某减刑案件提请的程序符合法律规定,同意呈报减刑”。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将提请减刑建议和评审意见连同人民检察院意见,一并报请监狱长办公会议审议决定。
10月26日,监狱长办公会议对游某某减刑建议及相关材料进行审议,认为游某某符合法定减刑条件,提请减刑程序合法,作出同意对游某某提请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的决定。
监狱刑罚执行大队根据监狱长办公会议的决定,制作《提请减刑建议书》,连同相关材料一并提请青海省西宁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并将建议书副本抄送人民检察院。
【案件办理结果】
2020年11月11日,青海省西宁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罪犯游某某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积极投身于改造,确有悔改表现,裁定对游某某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