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西川监狱罪犯范某某减刑案
- 案例时间:2022-04-29 00:00:00
- 浏览量:0
- 案例编号:QHJYJX1616983183
- 案例类型:减刑案例
【案件基本情况】
罪犯范某某,男,1973年10月8日出生,安徽省肥东县人,因犯合同诈骗罪被青海省西宁市城中区人民法院于2017年12月25日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二十万元,刑期自2017年3月21日至2028年3月20日止。2018年6月19日交付青海省西川监狱执行刑罚。
【案件办理过程】
2020年7月14日,西川监狱罪犯范某某所在分监区召开会议,集体研究该犯提请减刑案。会议综合罪犯范某某服刑期间的改造表现:该犯能够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其财产性判项已履行二千元,认为该犯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建议对罪犯范某某提请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
7月18日,监区长办公会议经审核,同意分监区集体研究意见,建议对罪犯范某某提请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监区将案件相关材料报送监狱刑罚执行大队审查。
监狱刑罚执行大队经审查,认为监区对罪犯范某某的减刑建议适当,所提交的材料符合法定条件,作出同意监区对罪犯范某某提请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的审查意见,并将审查意见连同监区报送的材料一并提交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
9月15日,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根据刑罚执行大队的审查意见,召开会议进行评审,认为罪犯范某某符合法定减刑条件,作出同意对罪犯范某某提请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的评审意见,并按照规定在监狱内公示五个工作日。公示期间,没有监狱民警或罪犯对公示内容提出异议。
公示期满后,监狱将提请减刑建议送青海省西平地区人民检察院征求意见。10月22日,检察机关作出检察意见,认为“罪犯范某某减刑案件提请的程序符合法律规定,同意呈报减刑”。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将提请减刑建议和评审意见连同人民检察院意见,一并报请监狱长办公会议审议决定。
10月26日,监狱长办公会议对罪犯范某某提请减刑建议及相关材料进行审议,认为罪犯范某某符合法定减刑条件,提请减刑程序合法,作出同意对罪犯范某某提请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的决定。
监狱刑罚执行大队根据监狱长办公会议的决定,制作《提请减刑建议书》,连同相关材料一并提请青海省西宁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并将建议书副本抄送人民检察院。
【案件办理结果】
2020年11月11日,青海省西宁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罪犯范某某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积极投身于改造,确有悔改表现,裁定对罪犯范某某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