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 > 案例 > 法制工作

罪犯游某某减刑案例

  • 案例时间:2021-05-06 00:00:00
  •  浏览量:0
  • 案例编号:SCJYJX1616581525
  • 案例类型:减刑案例
【案件基本情况】

服刑人员游某某,男,1995年5月生,初中文化,原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广安市广安区。游某某因犯故意杀人罪,2018年6月28日被四川省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3721.25元,与同案犯共同承担赔偿责任。同案犯不服判决,提出上诉。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12月17日作出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17年5月11日起至2021年5月10日止。2019年1月22日交付四川省南充市监狱执行刑罚,2019年12月9日转入四川省川中监狱执行刑罚,服刑期间无刑罚变动。

【案件办理过程】

(一)监区报请。2020年7月9日,依照《监狱提请减刑假释工作程序规定》,四川省川中监狱六监区召开民警会议,集体研究游某某减刑案件。会议对以下情况进行综合评议:

1.改造表现。游某某自入监以来,能认罪悔罪,服从人民法院判决;能自觉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监规纪律,积极接受教育改造;认真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经考核合格;积极参加劳动,遵守劳动纪律,服从分配,劳动态度端正,在线圈加工劳动中,遵守安全操作规程,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考核期内计分考核转换表扬二个。

2.财产性判项履行情况。2019年11月28日四川省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出具结案通知书,应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3721.25元,已全部执行完毕。

3.认罪悔改表现评定。监狱罪犯认罪悔改评定小组对游某某的政治改造、监管改造、教育改造、文化改造、劳动改造、财产性判项执行情况六个方面进行综合评判,量化得分一百分,评定为“确有悔改表现”。

综合以上情况认为,游某某确有悔改表现,财产性判项已履行,符合法定减刑条件,建议依法报请减刑七个月。经监区长办公会审核同意后,按照规定在监区公示二个工作日,公示期间没有民警或罪犯提出异议。公示期满后,监区将报请减刑建议及相关证明材料报送刑罚执行科审查。

(二)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刑罚执行科经过审查认为,监区认定游某某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的书面证明材料来源合法,所提交的材料齐全、完备、规范,符合法定减刑条件,监区报请减刑建议适当。同意监区报请减刑建议,并连同监区报送的相关材料一并提交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

(三)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根据刑罚执行科的审查意见召开会议进行评审,作出同意报请游某某减刑七个月。并按规定在监狱内公示五个工作日,公示期间,没有监狱人民警察或者罪犯对公示内容提出异议。公示期满后,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将同意报请减刑建议的评审意见及相关材料提交监狱长办公会审定。

(四)监狱长办公会决定。监狱长办公会对游某某减刑案件进行审议,认为游某某符合法定减刑条件,报请减刑程序合法,相关证明材料齐全完备真实有效,综合游某某剩余刑期,作出报请游某某减去剩余刑期的决定。监狱刑罚执行科根据监狱长办公会的决定,制作《报请减刑建议书》,将建议书副本抄送南充市人民检察院并移送案件材料审查。监狱将游某某减刑案件报请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

【案件办理结果】

2020年11月26日四川省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认为,游某某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积极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依法裁定对游某某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减刑后刑期至2020年12月10日止。

相关案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