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犯米某减刑案例
- 案例时间:2021-11-01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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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例编号:SCJYJX1616581384
- 案例类型:减刑案例
【案件基本情况】
罪犯米某,女,1985年9月生,小学文化,捕前无业,原户籍所在地四川省盐源县,因犯贩卖、运输毒品罪,2012年11月22日被四川省雅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财产10000元。刑期自2012年12月6日起,2013年1月15日交付四川省成都女子监狱执行刑罚。服刑期间刑罚变更情况:2015年10月20日经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将其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一年四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七年,刑期自2015年10月20日起至2037年2月19日止;2018年4月23日经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七年不变,减刑后刑期至2036年7月19日止。
【案件办理过程】
(一)监区报请。2020年8月3日,依照《监狱提请减刑假释工作程序规定》四川省成都女子监狱六监区召开民警会议,集体研究罪犯米某减刑案件。会议对以下情况进行综合评议:
1.改造表现。罪犯米某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深挖犯罪根源;能自觉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监规纪律,积极接受教育改造;认真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遵守劳动纪律,服从分配,态度端正,按时完成生产任务。同时被评为2017年度监狱改造积极分子、2019年度监狱改造积极分子,考核期内计分考核转换表扬6个。
2.财产性判项履行情况。该犯被判处没收个人财产10000元已执行完毕。
3.认罪悔罪评定。按照《四川省监狱罪犯认罪悔改表现评定办法》要求,监狱认罪悔改评定小组对罪犯米某政治改造、监管改造、教育改造、文化改造、劳动改造、财产性判项的执行情况六个方面共计二十五条内容进行综合评判,量化得分97分,评定其“确有悔改表现”。
综合以上情况,罪犯米某确有悔改表现,已履行财产性判项,符合法定减刑条件,建议报请减刑八个月。经监区长办公会审核同意后,按照规定在监区公示二个工作日,公示期间没有监狱人民警察或者罪犯提出异议。公示期满后,监区将报请减刑建议及相关证明材料报送刑罚执行科审查。
(二)刑罚执行科审查。经刑罚执行科审查认为,监区认定罪犯米某确有悔改表现的具体事实的书面证明材料来源合法,材料齐全、完备、规范,符合法定条件,报请减刑建议适当。同意监区报请减刑建议,并将相关材料一并提交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
(三)减刑假释评审会评审。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根据刑罚执行科的审查意见召开会议进行评审,作出同意报请罪犯米某减刑八个月,并按照规定在监狱内进行公示。公示期为五个工作日,公示期间没有监狱人民警察或者罪犯对公示内容提出异议。公示期后,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将同意报请减刑建议的评审意见及相关材料提交监狱长办公会审定。
(四)监狱长办公会决定。四川省成都女子监狱召开监狱长办公会对罪犯米某减刑案进行审议,认为罪犯米某符合法定减刑条件,提请减刑程序合法,相关证明材料齐全完备真实有效,作出报请罪犯米某减刑八个月的决定。监狱刑罚执行科根据监狱长办公会的决定,制作《报请减刑建议书》,将建议书副本抄送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检察院并移送案卷材料审查。监狱将罪犯米某减刑案件报请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
【案件办理结果】
2020年12月7日,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经过审理,认为罪犯米某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积极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依法裁定对罪犯米某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减刑后刑期至2035年11月19日止。